执行力缺乏的表现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乱作为,其背后是各种不正当的既得利益关系在作怪。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以来养成了这样一种行政习惯:对自己地方和部门有利的法规政策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或者不能立马见效的法规政策就拒绝执行或怠于执行
改善民生、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思路、政策、法律,但具体实施中,各方特别是政府部门的执行力是个关键因素。比如,从落实宏观调控措施不力而导致的房价居高难下,到环保法规执行不力而导致的严重污染事件;从房屋拆迁侵害百姓财产权益“没商量”,到以公益事业为名的违法征地;从兴建豪华办公楼之风呈蔓延之势,到公车腐败未见根治;从黑窑工到矿难;从农民工讨薪到企业大规模裁员……一年来,诸多的新闻热点均与一个共同的问题相关联———执行力的不足。
强化各方执行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政策本身的贯彻落实问题,而且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执行力的疲软,与转轨时期社会各方利益关系复杂直接相关。
法律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协调、博弈的产物,其所代表并维护的往往是社会多数成员的利益———在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就代表并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此同时,近年来,中央先后推出的一系列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也都是践行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理念,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表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律的信仰和维护就是对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敬畏。而强化政府部门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的执行力,就是强化其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能力。一些地方执行力的下降,实质上是怠于或者拒绝履行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职责的表现,更有甚者,乃是赤裸裸地与民争利的表现。
具体到行政执法部门,执行力缺乏的表现要么是不作为,要么是乱作为,其背后是各种不正当的既得利益关系在作怪。一些地方官员长期以来养成了这样一种行政习惯:对自己地方和部门有利的法规政策就执行,对自己不利或者不能立马见效的法规政策就拒绝执行或怠于执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义务变成了一些人可以任意掌控、“收放自如”的东西。
于是,环保法规在某些地方成了缺乏约束力的“软法”;上百条安全生产法规加上中央的三令五申管不住某些地方的矿难频发;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面前,个别地方的严重土地违法行为不时冲击着18亿亩耕地的“红线”。以广东开平违法批地案为例,3年间该市两届市委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违法审批土地近3万亩,其对抗、欺骗中央执法部门的手法颇具典型性;还有像“七台河矿难”,事故发生两年后责任人仍逍遥法外,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领导怒而问责后,方启动刑事审判程序……面对如此种种,人们有理由质疑:难道所有问题非得等中央过问了才能解决?
当然,复杂问题还需具体分析。毕竟,地方经济社会要发展,离不开官员合理的“政绩冲动”,即需要有一种敢闯的劲儿,尤其需要一种敢于并善于打破既得利益格局的改革创新精神。
因而,我们呼唤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成为具有强烈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活力机体,也希望官员们能够拥有越来越多的旨在改善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绩,甚至,对那些基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特殊性和本地实际推出超常规改革举措的官员,也表示一定的宽容。但这些丝毫不能成为某些人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恶意对抗中央政令的理由和借口。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中,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并郑重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报道说,相关部门正在根据十七大精神研究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对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要适当分离,以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一个重要方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强化执行力,需要各方持续不断的关注和努力,需要更多地方和官员以及多方面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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