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官,推开2008年的门扉,第一个迎面而来的就是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人们的关注热情日渐高涨,媒体的报道频率也日渐增高。但一些误读也出现了。上周一则标题跃入眼帘——《明年叫停“秘薪制”》,内容是“目前有些企业实行‘秘薪制’,企业给职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职工不知道实际应得工资”。而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
到底什么叫“秘薪制”?说白了就是企业对于全体员工各自工资具体数额秘而不宣,员工之间对此也保密,而且禁止或者忌讳互相打探工资数额;而不是指员工不知道自己该挣多少钱,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向职工公示工资制度。这则报道的内容其实不是“秘薪制”问题,而是劳动合同缺少“劳动报酬”这
一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有关劳动报酬等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用人单位应当公示工资制度,包括工资、奖金的分配原则,重大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等;而不是公开所有员工的具体“工资数额”。
从国法的角度,“秘薪制”在我国不应当提倡。“秘薪制”来源于外企,大都是私人企业,董事会可决定聘谁花多少钱。而中国劳资关系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同工同酬”,搞“秘薪制”就使“同工同酬”形同虚设。员工间彼此不知道工资数额,没有比较,凭什么知道自己与“同工”的同事是否“同酬”?
目前我国有相当比例的人员供职于国有事业单位、国家资产控股的所谓大型“国企”、或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如果允许这些单位搞“秘薪制”这一套,首先,其中某些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将失去广大员工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秘薪制”的遮掩下,为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大开方便之门,目前确有此现实;其次,某些垄断性企业也会把“秘薪制”当作遮羞布,在下属员工之间建立攻守同盟,冠冕堂皇地一致对外,保守自己企业工资待遇整体畸高的秘密,为某些企业凭借对于国民经济部门的垄断,为企业本身攫取不当高额利润,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这种实例也不难找。国家设立这些国有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的初衷,是为了集中优势资源服务社会,是为了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绝不是为了这些单位凭借国家的委托而自肥。(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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