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检察日报》两则相关联的报道引人关注——
一是12月20日,中央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是在“12·5”山西省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1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已由临汾市、洪洞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6人已被决定逮捕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
说这两则新闻有关联、受关注,是因为它们都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惩治官煤勾结这一社会热点相关。前者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惩戒规范的完善,后者是检察机关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官员的惩办。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该《条例》颁布以来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这两个“第一”表明中央对安全生产、保障民生的重视,特别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惩戒工作的重视。
《解释》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它的出台标志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因为在此之前,2006年11月22日,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中有与安全生产监管密切相关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的立案标准)。《解释》和这两个《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从执行党纪、执行政纪和刑事司法三个方面构成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二级惩戒规范体系。再加上由《刑法》、《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基本法规构成的一级惩戒规范体系,从而构建起我国完整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这就是说,对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包括官煤勾结在内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为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各个层面都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12月20日的实施《解释》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指出,在一些重特大事故的背后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这与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专项调研的结论和有关负责人的判断是一致的。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且惩戒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有法可依”,那么,官煤勾结等腐败现象能否就此被遏制住呢?现在最关键的,是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像干以胜强调的那样,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山西洪洞“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检察机关介入之神速,办案之坚决,处理之果断,让我们看到了遏制事故背后的官煤勾结等腐败现象的希望!(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