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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考验《物权法》:待解的小区物权"死结"
2007年12月24日 14:51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9月28日获悉,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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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提要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到了小区管理的各个方面。

  倘若一定要选取一部近年最具法治现状代表性的立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无疑是最具考察价值的样本之一。

  作为一部与公民财产权益息息相关的权利法典,也许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经历了如此复杂变幻的博弈过程,也没有一部法律像《物权法》这般唤起了如此汹涌澎湃的对私有财产进行确权的社会热情。

  但此部法律更耐人寻味的是,它自今年3月16日诞生后,在长达半年多的“实施准备期”屡遭难题。从社会关注的“钉子户”事件到沸沸扬扬的“住改商”风波,再到纠缠不清的小区物权纠纷,它们或揭开了未决的立法悬念,或触及了现实的物权“死结”。所有这一切,都以最直观的方式检测着《物权法》,也等待着法律更加及时、明晰的答案。

  对于已经正式实施的《物权法》而言,司法实践中对它的考验也许才刚刚开始!本刊将分三期就这一问题进行专题报道。

  ——编辑手记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是《物权法》中颇为拗口、也是无数业主最为关心的章节。从不同性质的产权划分,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再到车位、车库归属等小区热点问题……《物权法》的触角深入到了小区管理的各个方面。

  《物权法》出台后,错综复杂乃至血腥不断的“小区纠纷”都能迎刃而解吗?弱势的业主从此能享受“无痛置业”的快乐吗?不可否认,《物权法》的确“烹饪”了一桌“维权的盛宴”,不过,当我们细细品味一些权利的“滋味”,也许并不都能得到乐观的结论。

     车位:开发商“套现”正疯狂

  “我们小区的车位已经涨到28万了,我花12万买的车,却要花两倍多的钱才能停车,这还让不让人活了!《物权法》管不管这事?”电话中,陈小姐满是焦虑的口气。

  居住在广州的陈小姐告诉笔者,以前,小区的有车族每月只要花上200多元就能租用一个车位,但今年3月《物权法》出台后不久,开发商贴出了出售车位的告示,价格也不断“调整”,从15万一路涨到了28万。开发商为了逼迫业主买车位,使出了“只售不租”的“霸王”手段,宁肯让没有卖掉的车位空置,也不准业主租用。一些业主被迫将车停在小区外边,车辆被损、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我们也想做个有志气的业主,坚决不买高价车位,但小区车位本来就紧张,现在不买以后可能就买不到了。而且现在已经有人买了几个、甚至十几个车位,准备以后再加价炒卖。”陈小姐气愤而无奈地表示。

  《物权法》出台后,在广州、上海等地,许多小区都掀起了紧急出售车位、车库的风潮,一个车位二三十万元屡见不鲜,有的甚至飙升到四五十万元。有知情者透露,这一波极不正常的“热卖”,实际上是与《物权法》打“时间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而目前许多小区的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开发商如果现在不卖,将来很可能无法脱手,于是许多开发商赶在《物权法》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大限”之前,急于将一些产权并不清晰的车位、车库“套现”牟利。

  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种公然规避法律的做法,《物权法》似乎也缺乏遏制之道。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这一有利于业主的规定曾令许多人欢欣鼓舞。但在最终出台的《物权法》中,“业主共有”的范围大大缩小,仅仅局限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意味着在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都被认定为开发商的独立物权,并按照各种“约定”进行处置。而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不仅许多小区存在着产权不清、约定不明的车位、车库,而且不少可能已经由全体业主分摊了建设成本,理应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法律对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甚至“默认”一些权属模糊的车位、车库统统归入开发商囊中,岂能体现对业主的公平?又怎能实现定纷止争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这也“鼓励”、“刺激”了一些开发商有恃无恐。

  如果说,一些开发商在《物权法》实施前的疯狂“套现”行为,令许多业主被迫为车位付出高昂代价。那么《物权法》正式实施后,业主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呢?情况似乎也不容乐观。

  对于车位、车库的归属,《物权法》目前实行的是“约定优先”,这当然契合民事法律的自治原则。但在现实语境下,弱势的业主与强势的开发商相比,完全不具有对等的谈判能力,所谓的“约定”很可能演变为扩张开发商利益的“霸王约定”。车位、车库资源的短缺,意味着无论开发商如何漫天要价,业主也只能接受“约定”。而业主与开发商在信息资源、取证能力等方面的严重失衡,又意味着对于那些建设成本已经暗中分摊到业主头上、理应归业主共有的车库、车位,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肆无忌惮地重复出售。

  曾经被业主们寄予厚望的《物权法》,也许并没有彻底解开现实生活中纠缠不清的车位、车库权属争议之结。眼下一些城市车位价格飞涨乃至恶性炒卖的现象就证明,“停车难”、“停车贵”等等,依然是无数业主难以排遣的心头之痛。种种迹象表明,争夺车位、车库的新一轮纠纷和博弈也许已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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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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