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社保基金将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天上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该草案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做了规范。
不办社保主管罚3000元
草案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社保基金可判刑
为了增强社会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草案还规定,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被挪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城民工应享受社保
进城务工农民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必须参保的对象。目前在一些地方的社保工作中,有的让进城务工农民自愿选择是否参保,有的允许他们主动退保,不利于对他们的权益保障。在一时难以根本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情况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进城务工农民依法参加、逐步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廖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