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因洪洞“12·5”特大煤矿事故被免职。山西省委免职通知上说,鉴于在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中,临汾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方面负有责任,12月18日,山西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李天太同志临汾市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免去其临汾市市长职务。(12月19日人民网)
近年来,在山西发生的矿难不断,而因矿难被免职的官员,临汾市市长李天太并不是“第一人”。此前,同样是在临汾,因余家岭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尧都区区长等7名官员被临汾市委常委会决定“免职”或“建议免职”;左云县县长张明生也因矿难被免职。只不过,此次李天太的“级别”较高而已。
近年来,矿难之声不绝于耳,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1日到12月16日,全国发生8起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69人,同比增加1起、106人,其中煤矿发生4起,死亡201人。全国发生重大事故81起,死亡和失踪1193人,其中煤矿26起,死亡和失踪394人。面对这些沉重的数字,以及矿难不断的悲惨现实,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痛心疾首,痛骂与斥责地方官员。但是,痛骂与斥责的效果似乎不太明显,原因就在于,痛骂与斥责过后,地方官员仍“岿然不动”,没有受到任何惩处,地方官员自然难以引以为戒,依然我行我素,导致矿难依旧不断发生。
矿难的发生,一方面与黑心矿主的利欲熏心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的官员监督不力有关,甚至为矿主提供“官方”保护有关。而对官员的监督不力,处罚不够,是导致官员失职、渎职的根本原因。由于没有足够的惩处措施,一些官员对矿难不是充耳不闻,就是无动于衷。发生矿难后,向群众检讨大概是最严厉的追责了,因此,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负责左云矿难抢险的一位专家曾经分析说,“现在一些官员和矿主在事故发生后选择瞒报,说明瞒报的风险小,成本低,不易暴露,一旦暴露,受到的处置不足以震慑他们。要杜绝矿难瞒报,就要充分加大瞒报的成本,严厉处置瞒报行为。”这种状况同样适用于矿难监管,正是因为官员的“风险小,成本低,不易暴露”和处罚不严,才导致了官员的责任心不够,监管懈怠,甚至成为矿主的保护伞。
此次临汾市市长李天太被免职,因矿难免职的官员“级别”又上升了一级,这是一个信号,说明只要负有领导责任,不管他的职务有多大,级别有多高,他都要为自己的失职或渎职负责。而这也是中央加大矿难查处力度的一个体现。而全国发生这么多矿难,又有多少官员受到这样的追责?而免职只是断了官员的仕途,对官员的惩戒力依然不足,除了免职以外,对造成重大影响的,构成犯罪的,还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让官员感到切肤之痛,也才能对其他官员起到警示作用。如此,提高了官员的责任心,把预防矿难当作自己的政绩来抓,何愁我们的矿难不减少?何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四处奔走呼号,怒骂斥责?
作者:池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