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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暗号和线人接头 法院执行“悬赏制”缓步前行(2)
2007年12月19日 13:36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用暗号和线人“接头”

  张浩找到这两处房产,其中一套居住人正是陆风的父母。张浩和两位老人讲明情况,老人通情达理,告诉张浩,容他们一段时间去租房。但另一套房产就远没有这么顺利。

  居住在另一套房子里的男子,自称是陆风的债权人。陆风因欠债将这套房产抵押给他。张浩核实后发现这套房并没有做抵押登记,于是给男子讲道理,没有抵押登记和合同,法院不能认定是抵押财产,只能作为可执行财产来拍卖。但男子情绪激动表示不离开。

  张浩多次和男子沟通,并与楼盘物业方联系,发布了腾房公告,15天后,张浩发现两套房产全部腾空。这两套房产经拍卖、补办登记手续后共执行近110万元,成为北京市首例成功的大额悬赏执行案。

  对张浩来说,这起案件虽然意义重大,但难度并不算最大。“这种静态现场还比较好处理,难处理的是动态现场。”张浩说。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告悬赏的近30起案件中,他承办了一半案件。王志军庭长介绍,有一年大年三十,张浩为查一辆奔驰车的线索,在外面蹲守了一宿。

  杜岩印象深刻的是另外一个案子的核实过程。“我们的法官去南方一个镇上找线索人,线人先约在镇政府门口见面,过一会儿又打电话变更到一个咖啡馆,过一会儿又变成和我们用暗号会面。会面之后线人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整个过程像是拍电影。”

  “悬赏的方式是有一定风险的,公安部门也有悬赏通缉,但是悬赏通缉和悬赏执行最大的区别就是力度保障。悬赏执行是民事执行程序,必须要自愿,前期投入的费用、时间要申请人负担,效果肯定不能和国家负担通缉赏金相比。”王志军说。

  即使这个成功的案例,从核实线索到完成拍卖,也整整处理了一年。除了时间成本,还有人力和财力成本。王志军算了一下,北京市二中院在4家报纸上发公告,仅公告费就花费10万元,这笔钱是法院先垫付。大多数案件没有执行成功,钱法院就会一直垫付下去。为提高执行效率,法院派专人专车承办案件,天津、河北、江苏、浙江,线索到哪里,核实就要落到哪里,但大部分线索都无法落实执行款。

  保密是首要原则

  当北京市二中院完成执行、预扣赏金的时候,李欣然已经忘记了这件事。爆料过去一年,法院没和她提过赏金的事情,李欣然不再奢望拿到几十万元赏金。直到最后法院通知李欣然领赏金,她才又记起这事。法官张浩于是开玩笑问她:法院讲诚信吧?

  但直到李欣然把赏金领走,法官杜岩虽然和她多次联系,始终没弄清楚两个问题。一个是,李欣然和被执行人陆风到底是什么关系;另一个是,李欣然是如何掌握到那条线索。“这些牵涉到线人保密原则,我们不去细究。”杜岩说。

  “保密,是为了保护线人。保密是悬赏执行中最重要的操作守则。能提供真实线索,特别是有价值线索的线人,往往都是被执行人最亲近和熟悉的人,他们因此能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但这样的人一旦暴露,也很容易遭到报复。做好保密工作,我们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庭长王志军介绍。

  操作程序中的第一条守则就是单线联系。李欣然每次和法院联系,都是与法官杜岩通话,她不知道具体承办法官是谁。庭长王志军开玩笑说,悬赏执行有点像影视剧里的特工情节,李欣然、杜岩、张浩、银行之间都是单线联系,甚至王志军也不知道线人李欣然的真实资料。

  第二条守则是流水操作。杜岩负责联络线索人,张浩是核实线索、处理可执行财产的承办法官。收集线索与核实线索两项内容要分工进行,不能由同一个人处理。

  第三条守则是过问权限。核实线索的承办法官不能过问线人的情况,而作为主管庭长,王志军认为自己不具体操办案件业务,也无权过问线人的真实资料。

  因为一直没音信,李欣然曾经担心,房产执行之后,赏金是否会兑现。王志军解释,其实这种顾虑没必要。

  悬赏执行之前,法院在媒体上公布拒不执行人名单,会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愿。自愿悬赏是悬赏执行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如果申请人同意进行悬赏,要给法院签署一份“承诺函”,写明执行金额、范围、赏金比例、数额。法院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公告,并指派专人承办案件。法院在查实、拍卖可执行财产后,就会从执行完毕的财产中预扣赏金,通知线人领取。这就是悬赏执行的完整程序。

  赏金缴税吗?

  李欣然来领钱的时候,张浩第一次见到她,她兴奋中有些紧张。张浩很理解,这和中彩票不一样,李欣然毕竟是第一位领走高额悬赏金的人。这笔钱怎么定性、以什么程序领、领走之后有什么手续,她完全不知道。

  “赏金需要缴税吗?幸亏李欣然没问,否则还真不知道怎么答复好。目前我国法律上对这种收入没作出详细说明,赏金算经营收入列入纳税范围吗?我们现在也不能确定。”王志军庭长坦承。

  除了纳税,还有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不明确,比如,赏金比例是否应有上限。这起案件如果1.5亿元全部执行成功,那么赏金将达到3000万元,这会不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王志军希望法律给予界定。

  陈桂明教授认为,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藏匿财产时,强制执行手段显得苍白无力。在这种情形下悬赏执行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强制执行和调查权的一种延伸。这种制度让社会力量成为法院执行力量的补充,可促进大部分案件得到执行。

  但是,悬赏执行制度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申请执行人增加了大量负担,其债权的实现还要额外负担高额的悬赏金。因此这项制度现在只在试验的阶段,也不是所有案件的执行都适用这个制度。

  西城区法院执行一庭庭长胡健非常赞同这种观点。虽然从2004年起西城法院已推行悬赏执行,但他认为效果不好。悬赏执行只能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补充办法。这种制度一是受限于提供线索的群众面窄人少,二是悬赏执行的资金很难到位。胡健庭长认为,解决执行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有效完善的公民诚信体系,以及良好的社会风气。

  分析过悬赏执行的先期投入之后,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王志军庭长感到,这项制度只是针对当前执行难的一种全新尝试,但不适宜作为长效机制。“公告费等成本太高,这些都要申请人负担。中院管辖的案件申请人以企业为主,有时还难以承担;基层法院管辖的申请人有些本身就是处境困难的个人,再负担赏金和核实成本确实很困难。”

  实践者对于悬赏执行的担忧还算温和,一些法学研究人士则对这项制度提出更严厉的质疑。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帆、陆艺提出,法院“悬赏执行”经费从当事人的执行标的中提成,这并未出现在国家制定法的正式文本中,没有法律依据。

  时评人陈随有则担心,一旦“悬赏”执行成为普遍,有可能增加法院的惰性,一些法院有可能通过暗示等方法,鼓励执行申请人提出“悬赏”申请,通过向执行申请人转嫁成本来达到执行目的。

  王志军庭长也发现,政策上允许当事人委托律师调查财产后,律师的参与和悬赏执行形成了制衡关系。律师有主观能动性,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积极去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就不必采取悬赏的方式。悬赏,本身就是、也应该只是促进执行效果方式中的一种。(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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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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