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制度是我国法院在民事执行方面进行的一种新尝试,在全国多家法院推行,但效果平平。几个月前,北京市第一个成功领取21万赏金的案例出现,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悬赏执行的讨论。
悬赏金应由当事人负担吗?赏金需要纳税吗?赏金有没有上限?法院应不应该审查线人的知情资格?悬赏执行制度在众多疑问中缓步前行。
“我第一次见到那位提供线索的人,是领钱那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张浩回忆那个神秘的线人李欣然(化名)。
“她穿得很不起眼,说话、动作显得很小心,可能怕别人注意到她。这也不难理解,毕竟她一次性领走21万元赏金。她很高兴,一直和我们说感谢。我和她开玩笑说:法院有诚信吧?她一个劲说:有,太有了!我告诉她,我们也感谢她。她主动提供线索并且执行成功,让我们看到了执行的曙光。”
李欣然,北京市第一位成功领取到“悬赏执行”赏金的线人。2007年8月,她兴奋地从北京市二中院取走了21万元赏金。一年前,李欣然向北京二中法院提供了一条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的线索,经过查实,这条线索变现为100余万元执行金,按照约定,她得到了20%的赏金。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2006年夏天,李欣然拨打了北京二中院执行庭的“爆料”电话。其实那部接纳社会线索的电话,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行“悬赏执行”政策之前,总躺在一派沉寂中,法官对此习以为常。“线索都是跑出来的,被执行人能主动执行就不用到强制执行程序,所以过去能主动提供给我们的线索很少。”这是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从业多年的一个心得。但2006年5月至7月,事情变了。
2006年前后,北京市高院在全市法院推行“公告悬赏”、“公布拒执人名单”、“委托律师调查”、“追究拒执人刑事责任”等四项促进执行的制度。当年5-7月,北京市二中院通过媒体分3批集中公告了20余件悬赏执行案件,此后原先那部陷入沉寂、不引人注意的电话竟频频接到社会人士主动爆料。
于是,接听这部电话成为执行庭法官杜岩日常工作中的主要内容。“有一大批线人打电话提供线索,报出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号、车牌号、公司名称,甚至股权资料。我们公告了不到30个案件,接到30多条线索,平均每个案件都有一条以上的线索。”杜岩说。
不仅二中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西城区法院都曾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推行“悬赏执行”制度,遭遇相同场面。朝阳区法院执行庭法官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悬赏执行后,不断有线人打电话向法院提供线索,当然线人都会问到报纸上登的“10%”、“15%”的赏金是不是真的能兑现。
中国人对“悬赏”这个词,并不陌生。我国历来有“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的传统,民事悬赏执行制度再次诠释了这种传统智慧,也顺理成章地作为悬赏执行制度的心理依据。
法院执行“悬赏制”缓步前行
“悬赏的根源是执行难。近10年来,在全国范围内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70%下降至48%,申请执行金额只有63%至72%能被最终执行。今年10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关于完善审判工作监督机制、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里曾指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要完善,并提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分析悬赏执行出现的背景。
在庭长王志军的从业经验中,执行难最难之处就是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也就是从查找财产线索入手。悬赏执行制度由此而生。除北京市法院外,上海市、深圳市、安徽省法院系统都在推行悬赏执行制度。
一位执行庭法官认为,“悬赏执行4个字,赏是重点”。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对此深有感触,因为二中院管辖的强制执行案件,金额最少的也有500万元,赏金比例一般定在10%至20%,这样算下来,线人得到的赏金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
高额赏金的诱惑确实激励一批线人活跃了起来,但真正成功的案例极少。北京市朝阳区、西城区法院自实行悬赏执行以来,还没有执行成功、兑现赏金的案例。北京市二中院公告近30起案子中,只有李欣然提供线索完成了百万元执行款。“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李欣然是北京唯一一位成功领取赏金的线人。”法官杜岩说。
大多数是无效线索
2006年夏天,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法官杜岩第一次接到李欣然的爆料电话。之前李欣然翻看报纸,注意到一则消息:北京市二中院管辖的一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告悬赏。由于标的额达1.5亿元,赏金比例为20%,赏金额高达3000万元,因此创下北京市法院悬赏执行之最。
李欣然好奇地读完整则公告,她看到一个非常熟悉的名字“陆风”。陆风(化名)是北京中恒企业发展公司的法人代表。这家公司在1996年向一家银行贷款,后因这笔贷款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陆风公司需向银行偿还本息1.5亿元。但1999年,陆风因诈骗罪被北京市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陆风服刑,他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1.5亿元的还款从此石沉大海。
李欣然熟悉陆风,清楚地知道陆风名下房产的确切地址和房产证编号。李欣然决定向法院提供这一线索。我们无法知道她当时的感受,正如我们无法知道她和陆风的关系。
就在李欣然向法院爆料前后,杜岩还接到另外两个分别反映陆风不同房产的线索。杜岩将线索详细记录下来,交给同事张浩。此后一年,张浩为核实这三条线索奔波,但按照悬赏执行的操作规则,他始终不知道线人的真实资料。
按照第一条线索,张浩到地坛西门附近的一处小区查实房产。“把地坛西门方圆几公里转了一个遍,也没找到这个住宅的名字。为了谨慎起见,我去房产登记部门查,确实不存在这一房产。这条线索是假的。”张浩说。
第二条线索直接将张浩支到了天津塘沽开发区。查证的结果是,线索中提供的房产确实存在,但这处房产多年前就已经被天津法院强制执行,变更了所有权人。房产已经不再属于陆风,也就不能作为可执行的财产。
对于这样的结果,执行庭法官张浩已经不感觉失望。在已获知的几十条案件线索中,90%的线索无效。比如,被执行人公司的名称是“兴中某某发展公司”,线人获知公司的法人代表还开办“兴中某某实业公司”,就将这个实业公司的银行账号提供给法院,但这种线索是无效的,因为执行主体不一样。虽然在老百姓眼中,一个人开办的几个公司都是一家,但在法律关系上,几个公司谁也不能代替谁。
除了这种主体不一致的无效线索,还有的线人提供一个被执行人的公司名称,或者他的股权资料,这些线索不能“变现”,无法实际执行,因此也不算有效线索。几十次核实之后,北京市二中院执行庭逐渐总结出三条有效线索的条件。一是线索经查证属实,二是线索为房产号、汽车牌照号、银行账户等可变现的财产信息,三是线索为尚未被法院掌握的财产信息。
关于陆风这个案子,法官张浩拿到的第三条线索就是李欣然提供的丰台区方庄某楼盘两套房产。当时他对这条线索并不抱太大希望。第一次到房产局查证时,他发现线索中的房产证号码有一个数字是错的,但让他兴奋的是,地址等其他信息都符合。张浩决定去实地看一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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