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责任人为何两年没有受到处理?对重特大责任事故建立起“全程紧盯”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免久拖不决
前不久,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黑龙江督察工作时发现,导致171人死亡的七台河矿难责任人竟两年未处理。他气愤地说:“我是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力责问事故责任追究。”经媒体披露,此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要求公开办案过程,尽快处理责任人。
矿难责任人为何两年没有受到处理?问题到底出现在哪个环节?《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专程赶赴七台河市,对此进行了追踪调查。
11名责任人一年前已被取保候审
本刊记者在调查时意外发现,矿难责任人不仅没有受到处理,甚至早在一年前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05年11月27日21时22分,黑龙江龙煤集团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293万余元。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七台河“1127”矿难是一起责任事故,建议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齐利民等11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2005年12月13日、14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将11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据介绍,2006年4月10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基本结案并形成卷宗。但七台河市检察院认为,缺乏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及现场勘察资料,案件的主要证据不足,无法确定事实和责任,暂时不能批捕,并要求尽快搜集相关材料。
期间,2006年1月和3月,市检察院先后向市公安局下达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提出已经超出法定羁押期限,要求纠正。
到2006年7月6日,七台河市公安局仍未拿到两个报告,此时已超过法定羁押期限174天,迫于办案期限的压力,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案件在公安、检察部门间“徘徊”
矿难发生两年间,因为补充证据等原因,案件一直在公安、检察机关两家之间“徘徊”。
据七台河有关部门介绍,公安、检察机关对这起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性差,行动迟缓,是导致案件办理迟缓的原因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七台河市公安局多次用电话联系,请省公安厅有关部门帮助提供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报告,但一直无结果。
2006年12月15日,省煤监局事故调查处给七台河市公安局带来了电子版的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七台河市检察院认为是非正式文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2007年6月5日,国家煤监局将事故技术鉴定报告(汇报稿)传真给七台河市公安局,市检察院确定办理此案的新兴区检察院认为没有法律效力。
2007年8月6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收到省公安厅经保总队转来的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文件,并于8月27日将此案移送新兴区检察院。9月18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收到省公安厅转来的事故鉴定正式文件,次日交新兴区检察院。
2007年10月9日,新兴区检察院认为此案证据尚需完善,并列举了退查提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月20日,市公安局将补充侦查的材料和卷宗再次移送检察院。10月24日,检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补充侦查材料和卷宗移送新兴区检察院。
对于办案迟缓,七台河市有关部门认为,公安、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不够,具体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专业素质不高,对这样一起特大矿难责任人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也影响了诉讼进程。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