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浙江省人事厅发布《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实施细则》),其中,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有11种情况之一的,将被评为基本称职;有21种情况之一的,将被评为不称职。(据12月12日《都市快报》)
把对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是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不过,公务员法并无评选优秀、不称职的具体标准和条文,因此,各地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特别引人关注。尤其在公务员考试一年比一年火爆的今天,在有论者指出人们热衷当公务员存在“好混”这一因素的背景下,了解一下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的标准,不无意义。
浙江省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标本。不过,从新闻里看不出怎么样才算优秀、称职;而对于基本称职,新闻也只谈了一句——“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对于不称职,新闻所列的具体情况稍多。于是,笔者查看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及《考核实施细则》,从中找出《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单看条文有点抽象,对比条文往往更能说明问题。以一个企业职工和一个公务员相比较,看谁更容易远离不称职这个框框。一个企业职工,如果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如果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如果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如果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如果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在企业,如果有职工具有上述情形,恐怕早被解聘了。那么,具有以上情况的公务员,算不算不称职呢?不算,起码在浙江省不算,这算是“基本称职”。由此可见,要把一个能力不怎么样、作风不怎么样的公务员认定为不称职并辞退,真是太不容易了。
谁都知道,“基本称职”不是“称职”,但“基本称职”这个“基本”不能太离谱,达到“基本”的条件至少应该向“称职”靠拢,或者说稍次于“称职”的标准。可是按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条文中的“基本称职”和公众心目中的“称职”的距离,实在太远了。在普通公众的认知中,这样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倒是十分接近。难道我们对公务员的要求就这么低吗?(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