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分管领导该负什么责任?日前,安徽省检察机关开始试行《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其中规定:凡是因领导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失教、失察、失管而导致所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将至少向上两级追究领导责任。
根据《办法》,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责任。对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还应视情追究检察长的责任;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借调、聘用人员在借调、聘用期间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管理、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除追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严重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宣国强说,为使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记者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