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个条例中最吸引我眼球的,是第一条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将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并列起来,将两种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平等地适用在同一个行政法规下,这样的规定在公务员与职工退休金、劳动权利救济等与权利有关的领域两轨制大行其道时,更显得珍贵,彰显了法治下人与人的平等。这样的规定也让人们更有信心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在劳动者基本权利领域应该更多的平等保护,更少的区别对待。
劳动无高低贵贱,但是劳动法与公务员法及其相关的配套的法规,有关的福利的规定就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同样是名牌大学毕业,一个在机关,一个在企业,退休时的待遇就有着天壤之别;同样是劳动,遭遇上级的“小鞋”时,企业职工可以依据劳动法到法庭讨个说法,而公务员则只能到领导的领导那儿要求主持公道;企业的职工休假日加班可以要求双倍付薪,但是公务员加班则没有;林林总总,我们可以列举得很多类似的差别,总的一个趋势就是:公务员虽然待遇较好,但是公务员内部关系间法治化水平较低,而职工待遇法治化水平虽然较高,但是在现实中落实得不尽如人意。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忽视了公务员与企业劳动者本质的同一,出台一些文件规定,往往依据他们的身份而进行区别对待,导致身份意识不断强化,淡化了对于劳动本质的认识。而今天国务院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将公务员与普通劳动者统一作了规定,其前提是对于劳动者本质认识的理性回归,这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由于历史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这样的回归刚刚开始,还有不少不必要的差异需要一视同仁。邹云翔(江苏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