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深圳市国土房产局获悉,深圳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意见》规定,户籍限制的“障碍”将逐步被突破,包括“非深户”在内的更多低收入家庭被纳入“深圳住房保障体系”的保障范围。此外,深圳还将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意见》中规定,在国家提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模式基础上,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并按上年度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租金调整结果。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在借鉴香港住房保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户籍与非户籍人口倒挂等实际情况提出的措施。根据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今后公共租赁房将占政策保障性住房总量的80%左右。有关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更多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又不能享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为户籍特困家庭)的“夹心”低收入户籍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意见》提出,在着力保障户籍人口家庭的基础上,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方式,从产业园区配套公寓和宿舍、城中村环境整治、按参加社保年限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等多方面考虑,改善非户籍人口的住房条件,将非户籍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分年限逐步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指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是实现住房保障的有效手段。要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有关人士指出,这将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切实改善深圳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提出在今后所有新审批、新开工的保障性住房中,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所有保障性住房按“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 (记者陈骁鹏、通讯员虞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