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下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今年6月,成都和重庆则获批“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但据报道,在第四个综改试点圈定后,“申新”闸门即将关闭。未来两三年内,国家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国家级试验区。下一步要重点做好现有试点的推进工作,以及试验到期后的总结及推广。(《21世纪经济报道》12月13日)
这些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被许多专家和媒体称为“新特区”,所谓“新”,根据相关文件,就是从以往单纯的“经济特区”走向人与社会全面发展的“生态特区”。应该强调,推动中西部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等“新特区”建设的目标,不仅是成都、重庆、武汉、长沙的目标,也是全国各地的发展目标。在传统观念看来,不外乎是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特殊资金扶持和特殊的税收倾斜。早先的“经济特区”,现在已经普适化。而新“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会不会在同样的起跑线上重新建起新的不对称游戏规则呢?
在我看来,改革试验区应积极淡化这种“特区”性质。我们知道,原有“经济特区”的设立,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在经济方面,由于资源、物质条件有限,必须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选择区位优势明显区域;在政治方面,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是“摸着石头过河”,应在“不争论”的前提下,建立经济转轨的窗口,为全面推动改革做试验。今天,建立生态特区,推动中西部发展,这已经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没有什么争论可言。相反,要求在政策上对每个行政区一视同仁的呼声越来越高。
“特区”所存在的这种特殊历史背景已经不复存在。我很赞成学者赵诚的看法:“如有落后地区需要照顾,应当寻求在宪法框架内,设立地区平衡条款。不宜沿着‘中央的政策倾斜’这种计划体制的惯性走。”不管是西部大开发,还是中部崛起,最终的目的是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这本质是一种均衡发展战略。正因为如此,这种均衡战略不能再以非均衡的“特区效应”来达到目的,否则,只会造成新的区域发展不均衡。
在产业发展理论上,相对于均衡发展战略,特区经济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次优选择。现在,如果将改革试验区定位为“新特区”,那么,这种“新特区”的发展,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产生“扩散效应”,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但是,这种扩散效应,却很可能会被特区所产生的“空吸效应”和“回程效应”所抵消,当周边所有的资源都往特区跑,什么都优先供应、特殊照顾,这样的新特区,最终将伤害周边城镇。在北京周边,有一个“环京津贫困带”,“欧洲的城市”与“非洲的农村”同时出现在半径100公里的区域内。这何尝不是对北京特殊照顾的结果?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的过程中,国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是应该的,但与“特区”存在的超国民待遇有着本质区别。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平等、无歧视原则。而特区,往往却意味着特权。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现在,正是国家为区域竞争创造公平、公正环境的时候,对于这些新的改革试验区,淡化其“特区”性应是国家政策题中之义。(彭兴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