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鹰给他开出的药方是:“你慢慢就会习惯,习惯了你会觉得很好,因为实际上这部法律对企业也是有利的,没有加重企业负担。”
让很多企业老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陷入焦虑之中的,即是《劳动合同法》中第十四条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正是这一法条,有企业主把它看做是“洪水猛兽”,认为会僵化企业用工制度,更有人认为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大锅饭”回来了,于是纷纷采取规避法律的各种手段与老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的企业为逃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从中介招聘人员,更有甚者,有的将企业注销后,再重新招用员工。
信春鹰认为,企业的种种规避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莫大的误读。“打破‘铁饭碗''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改革的最大成就之一,企业活力是国家经济活力的发动机与支柱,作为国家的立法机关怎么会扼杀企业的活力?!”
专家解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
“一个员工在这个企业达到了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说明企业对这名员工的认可和肯定,也证明员工对企业具有忠诚度,无固定期限合同有利于维护一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信春鹰说,如果仅仅考虑员工年龄大了就甩掉,不承担社会义务,这种做法企业在道义上失了分,说明企业没有社会责任感,是一种短视行为。
事实上,要不要对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平衡保护、如何平衡保护,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争议最大的热点之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对立法宗旨的表述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最终表决通过时确定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固然很重要,但作为一部法律,还是应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无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伤及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后也会伤及劳动者的利益。
有评论称,这一立法原则变化显示出立法机关回应、吸纳各种不同意见所采取的平衡之道,使这部法律对劳资双方更具平衡性。
利益博弈:加大被“惯坏”企业违法成本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得双倍工资;劳动者试用期受保护;托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终止可要求用人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有关人士指出,长期以来,企业在用工上被“惯坏”了,正是这些比较“狠”的硬性规定,真正触及到企业痛处,打破了企业长期以来用工随意、肆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自由”,企业由此认为会提高用工成本,加大经营难度,这恰恰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响强烈,并在实施前夕进行抵触、规避的根本所在。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想不签合同就不签,想用多长时间就用多长时间,什么时候不想用了,就走人,我们的企业拥有如此大的用工随意性,在世界上也少有。”
他剖析了当前企业用工的五大弊端:虚无化,很多企业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形式化,照抄照搬法定标准,把最低标准当作正常劳动标准;单边化,很多规章由企业行政单方确定,如迟到一次罚300元、上厕所不能超过5分钟、结婚就得辞职、工资想给多少就多少,都由企业说了算;短期化,企业一年一签,甚至更短;空心化,建劳动关系的不用人,用人的不建劳动关系。
郭军说,《劳动合同法》无疑会大大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用工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就要付两倍工资,再不签一年以后就变成无固定期限;没有法定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经济补偿金等等,都是加大了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得不矫正、规范用工行为。
“但如果是合法经营、守法企业,不但没有增加成本而且是减少的,如法律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方式,企业用工有绝对自由,赋予企业很多减少成本的选择。”郭军说,因此笼统地说《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是一种误读。
由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日报周末报社、中世律所联盟主办,由德衡律师集团承办的“和谐劳动关系与企业制度创新法制论坛”上,一位企业老总坦言,“不了解这部法律时会很焦虑,了解了,反而会放松下来。”
“其实,法律也为企业吃了定心丸。《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靠创新制度管人、用激励机制拴心留人,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这位老总说。
山东律师(德衡)联盟主任栾少湖说,他们律师所已开展了多次《劳动合同法》讲解、咨询,每次都爆满,这是以前法律实施前很少见的,德衡所还推出了首份劳动合同签订文本。
“《劳动法》颁布十年没有这么大反响,无论企业寻求对策,还是劳动者寻求保护,《劳动合同法》的成效已经开始显现,真正唤醒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这正应该是一部法律应有的意义和价值。”栾少湖律师说。(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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