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案件不破不报”已经成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成文的“规矩”。无论案子多么重大,只要没有破案,就不会通过任何正当方式对外透露只言片语,以致民众通过张贴的通缉令知道的严重刑事案件比从新闻媒体知道的还多。在公众多年的呼吁之下,这种状况,近日有了些许改观。
新华社报道说,广西北海市警方“打破惯例”,通报了十多起造成数名“摩的”司机受伤、尚未侦破的抢劫“摩的”案件。为什么会有“不破不报”的“规矩”?警方有非常“正当”的理由:一是为了保密需要,不让罪犯闻讯而逃,以致影响破案;二是为了社会稳定,避免引起公众的恐慌。
这两个理由不能说没有道理,公布尚未侦破的案件的确有可能产生这样的后果。但公众还是不同意“不破不报”的做法,之所以不同意,是因为在上述两个理由和“公众知情权”之间进行了权衡。
公众为什么要“知情”?按管理者的思路,知情容易“恐慌”。可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是:一个人处在黑屋子里最可能产生恐慌,因为他不知道哪里有危险。而在信息传播十分发达的时代,公众很容易就能知道一些隐隐约约的线索;在这些“隐隐约约”面前,还不让公众知情,反而有可能制造恐慌。
即便是站在警方的立场上,公开案情也是有益的。尽管一些案件尚未侦破,但“告知公众能使群众减少受害的可能”,“如实向社会通报案情,能起到动员社会各方关心和参与治安工作的效果,如果全社会的防范意识提高了,罪犯无机可乘,就能降低发案率”———这是北海市公安局负责人的话,能这样认识,无疑是一个进步。
北海市已经有十多起抢劫“摩的”案件发生,案件公开之后,其他“摩的”司机就会格外提高警惕,加强自我防范,并注意身边的可疑人物,说不定还会给警方提供破案线索。这于公众,于警方,当然都有好处。
其实,在我看来,公安部门之所以对案件“不破不报”,还有一个原因没说:怕公众监督。某未破案件如果公布了,势必引发公众侧目;长时间破不了案,社会压力加大,有可能引起质疑;严重的,还可能影响主要负责人的职位和前途。
大家知道,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罪犯,保护人民”。这话说起来简单,但对二者关系的理解,长期以来有偏差。本来,“保护人民”是根本目的,“打击犯罪”只能是手段。考核警方的成绩,要看是否实现了对人民的保护,而不仅仅是案件破了多少。如果一个案件的侦破居然让人民付出了原本不该付出的成本,那这个案件的告破就不值得过多褒扬。
而我们的一些规定,好像在鼓励“不破不报”。一个罪犯杀了一个人,如果公布于众,在民众支持下破了案,办案警察可能只能记一个小功;而如果实行“不破不报”,民众不加防范,罪犯继续杀人,杀了十个,案子破了,办案警察反而可能受大奖、记大功。这多少有点不正常。
把“保护人民”作为终极目的,纠正了公安职能的本末倒置,北海市警方的“打破惯例”开了好头。那么,接下来,应该有一个新制度,把系列未破案件公开化固定下来,用新制度替代原来的“惯例”。
文/樊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