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案,11月30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十六年(12月1日《检察日报》)。
周正毅“二进宫”罪有应得,但他的“罪行”还不止这些——近年来,香港廉政公署也一直在通缉周正毅,他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周正毅涉于2002年3月向中国银行(香港)借贷21.5亿元购入建联通(后易名“上海地产”),发表声明隐瞒贷款作收购资金,并成立执行委员会以管理公司资产,以诈骗港交所、证监会及建联通股东”。而最新的消息是,曾任周正毅助手的女被告龚倍颖于11月27日已向香港法庭承认两项串谋讹骗罪名。
毫无疑问,这位前“上海首富”在港涉罪应当追究。但是,由于香港与内地之间暂时没有移交协议,因此只有当周正毅在香港或与香港有引渡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出现时,廉政公署才可以实施拘捕。如此,目前港方追究周正毅责任有一定困难。
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如果被指控罪犯被发现在某一缔约国而该国仅以该人为本国国民为理由不就本条所适用的犯罪将其引渡,则该国有义务在寻求引渡的缔约国提出请求时将该案提交本国主管机关以便起诉,而不得有任何不应有的延误。”《公约》这一规定,明确了缔约国在不引渡本国国民的情况下,应当遵循“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义务。这就要求缔约国对条约规定的罪行,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当然,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内地司法机关对周正毅在港涉罪不会放任不管,也许可依据刑法中“属人管辖”的原则——即中国人在境外(包括港、澳)犯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来行使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内地已经和2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引渡条约,香港特区也和10多个国家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但同属一个主权国家的内地与香港之间移交逃犯合作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周正毅案的情况不能适用“引渡”概念,也不能说是“移送管辖”,而应该称为司法协作——乃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协作。我们期待两地司法机关能以此案为契机,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密切合作,合力解决这种国内“区际”之间的司法管辖冲突问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