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场景:在各种大型公益活动中,活跃着一个个年轻的身影,他们朝气蓬勃,脸上洋溢着灿烂的微笑,主动热情地为人们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给许许多多素不相识的人送去温暖和爱心。
他们的名字叫做志愿者。
即将到来的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在每年的这一天,都会有更多的志愿者积极投入到公益活动中。而对于北京的志愿者来说,还有一个好消息就是,新近出台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也将于12月5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如火如荼地开展,从事志愿活动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为志愿服务制定一部全国性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社会发展需要志愿者的参与
据了解,自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发起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以来,目前我国经过规范注册的志愿者已达2000万人,全国累计已有1.5亿多人次的青年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海外服务、大型赛会、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为社会提供了超过5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此外,中国志愿者已走向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受到服务国家的热烈欢迎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就业服务处副处长郭正光表示,志愿服务已经成为新时期教育青年、影响社会的有效方式;成为沟通城乡、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之间交流的重要渠道;成为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手段;并逐步成为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社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志愿者提供服务。”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思源也充分肯定了志愿者的作用,他认为:“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许多社会问题,如地域差别与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自然灾害的频发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完全依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种组织和每一个公民的能动作用。”
无法可依让志愿服务处境尴尬
目前,志愿服务活动正日益深入人心,各地以及不少高校都成立了志愿者组织,从大型公益活动到普通社区服务都能够看到志愿者的身影。但是在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活动的组织者把志愿者当作是免费的劳动力,甚至让他们加班加点地工作;而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却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此外,由于缺乏政策支持,志愿服务活动还存在着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
与此同时,志愿服务市场也面临着如何规范的问题。郭正光谈到,近些年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与受助者发生小摩擦和法律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还有个别企业假冒志愿服务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或赢利经营活动;还出现过冒充志愿者进行强买强卖,甚至偷盗行骗的违法行为,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损害了志愿者的声誉。
“建立稳定完善的制度和法规是一个法制社会中志愿服务工作得以深入推进的重要保障。志愿服务立法既有助于保持志愿服务事业开展的长期化、规范化,又有利于在公众中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的理念,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郭正光说。
田思源认为,志愿服务立法对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志愿服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推动社会进步,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全国政协委员孙萍一直很关注志愿服务活动的发展,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她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强志愿服务全国立法工作的提案。孙萍认为,长期以来,公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停留在做好事的层面,志愿者组织开展活动时,也遇到过来自各方面的不理解、不支持,一些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需要通过全国性的立法来明确志愿者的社会地位。
志愿服务呼唤全国性立法
在志愿服务立法方面,地方立法走在了前列。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有10个省(区、市)和8个城市制定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一些地区也将志愿服务立法列入了当地的立法计划,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志愿服务活动。
2004年,共青团中央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报告,建议考虑推动志愿服务的全国立法工作。
“目前统一的志愿服务立法不仅条件成熟,而且迫在眉睫。”田思源如是说。
他告诉记者,首先,我国已具备了统一立法的条件。从1999年我国第一部志愿服务立法———《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颁行至今,已有不少地方制定了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2007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为标志,我国的志愿服务立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是统一立法的立法上的条件。同时,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北京奥运会掀起的志愿服务热潮,可以说“志愿者运动”在我国已经兴起,这是统一立法的实践上的条件。其次,志愿服务本身具有普遍性、共通性,地域特点不明显,纵观目前我国各地的分散立法,内容大同小异,而且这样的地方分散立法造成了立法资源上的浪费。同时,统一立法也可以体现国家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支持,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进一步开展也需要国家的立法推动,体现国家的意志性。
据悉,目前正在起草的《慈善事业促进法》,将专章规定志愿服务的有关内容,包括志愿服务的原则、志愿者的注册制度、注册志愿者的条件、注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者注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等。这一信息表明,志愿服务立法已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
而田思源认为,理想的立法模式是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规范志愿服务的行政法规。
在被问及志愿服务立法应着重规范哪些方面的问题时,田思源表示,立法应将支持和促进志愿者活动和志愿者事业明确为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国家财政要有一部分志愿者组织活动的预算支出,并在税制上提供更大的优惠,以保证志愿者组织一定的活动经费和易于获得捐助。此外,还要明确志愿者的法律地位,这样才能便于在发生意外时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法律救济。
田思源还建议,将每年3月5日的“雷锋纪念日”,在法律上确定为我国的“中国志愿者服务日”。(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