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个倔强的“钉子户”,最终让广州地铁五号线改变了文冲站的施工方式,将明挖改为暗挖。地铁公司称这是“将施工风险留给了自己”,同时也使工期严重滞后。而面对保留下来的孤独小楼,“钉子户”亦言“斗到现在,我觉得我是输了”。
一个“双输”的结局,应该不是“钉子户”的预想,更非《物权法》的初衷。有人说是《物权法》的出台放大了城市拆迁,但谁也不能否认,拆迁纠纷是一个陈年的问题。今年以来各地“最牛钉子户”的频频露脸,有的还成为“事件”,只不过顺道借了《物权法》的东风。在很大程度上,“钉子户现象”的引人关注,的确可以归功于《物权法》中关于私产受平等保护这一理念的普及。
在高喊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学巨匠耶林看来,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所以,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我们的权利。若“钉子户”的维权行动并未脱离法治的框架,这种以法律为武器的斗争就应该得到鼓励。在法律意义上,“钉子户”的名字叫做“公民”,公民学会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家园,学会了用法律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这不失为法治的希望之光。
法治总是希望我们为了追求利益或补偿受损的利益,而积极主张权利。否则不仅是当事人放弃自身权利的问题,还可能导致一些行政部门权力越界而得不到纠正。如果权利不被主张,该权利等于不存在。当人们不习惯或不屑于为自己的法定权利而斗争时,支撑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利义务网络可能运转失灵。“钉子户”于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人的合法私利,也在于间接保卫的社会公益。
但个人权利并非漫无边界。《物权法》也规定了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房屋。尽管法律并未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但地铁建设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多数国家都无疑义。对于广州这位“钉子户”而言,也不能随心所欲,把“为权利而斗争”演化为与征用者的一味对抗。维权固然需要斗争,也需要妥协———当然,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基于法治底线与个人正当要求之下的妥协。期待拆迁人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过程中能够满足被拆迁人的一切要求(甚至是超出拆迁人承受能力的要求),难免在胶着的持续对抗之中,拖出一个“双输”的结局。
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必然是一个妥协精神深入人心的国家。其实大至国家立法、小至私人间的合同,都可看作是妥协的产物。妥协对各方来说,总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双方所能期待的是在争取已方利益的同时,也正视对方的利益。妥协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国人急需学习和适应的一种生活方式。维权需要斗争,但不能一昧坚持对抗;维权需要妥协,但应当坚持法治底线。
以发展的眼光打量《物权法》,这部被国人寄予了太多厚望的民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功能上其实并不能当然担负起拆迁纠纷终结者的角色。《物权法》在诸多操作层面还缺乏实施细则,即便细则逐渐健全,也不可能穷尽拆迁程序和具体的补偿内容。在拆迁协议上,仍有不少的空间需要拆迁人与被拆迁的协商。只知在协商中斗争而不知在协商中妥协,维权就有走入极端的危险。
学会为权利而斗争不易,学会为权利而妥协更难。以上这些分析与论调,不是单独针对广州这一个案中的“钉子户”而言说的。当然,有一点要补充,就是公民维权也有选择的权利,对于维权者的“要价”,纯属自主选择,旁人没什么好指责的。
(作者:海南大学副教授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