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7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的文章建议,增设“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罪”,不仅将接受性贿赂包括进去,而且将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等非物质性利益包括进去。
文章还说,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徇合法妻子之私情而枉法尚可构成犯罪,何况是徇非法“二奶”之奸情而滥权渎职呢?
文章在分析性贿赂这一权色交易形态指出,将性贿赂入罪是大势所趋。文章进一步分析认为,性贿赂可区分为提供性服务型的性贿赂和“奉献型”的性贿赂。
第一类,提供性服务型的性贿赂,即雇请卖淫者为公职人员提供性服务。如赖昌星让红楼小姐陪官员洗浴睡觉、私营业主周雪华空运卖淫女供胡长清享用等等。这种性贿赂涉及的性关系具有市场交易性质,与物资利益紧密关联,可以直接以金钱衡量,容易量化(如转化为“嫖价”或以次数计),在当前刑法的思维定式之下,入罪相对简单。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给予嫖资”可被认定为受贿,例如浙江丽水城建公司原副总经理温某,就因收受嫖娼费而被认定为受贿罪;但接受他人已付费的卖淫者的性服务却不能被认定为受贿。应当说,这两种情况的内容和性质是相同的,不应有所区别。在性贿赂入罪后,即可直接将性服务作为受贿内容,无需转化为金钱计价。
第二类,奉献亲友型或自己献身型的性贿赂。指进贡妻女亲友,或者自己充当“二奶”、情妇、小蜜,以换取职权利益。这种性贿赂涉及的性关系不具市场交易性质,与包“二奶”、一夜情等悖德行为类似,有时还涉及所谓“真感情”问题,易被误读为道德问题,入罪相对困难一些。但显然,性贿赂不仅涉及不正当性关系即“性”要素,更重要的是涉及利用公权谋取利益即权色交易要素,其着眼点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文章说,在有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谋取利益”的情况下,即使存在“真感情”,对其定罪也无可厚非。依照现行刑法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徇合法妻子之私情而枉法尚可构成犯罪,何况是徇非法“二奶”之奸情而滥权渎职呢?
当然,对于这种性贿赂定罪存在着取证、认定方面的难题。在客观上,性贿赂是由“发生性关系”和“谋取利益”两个方面要素构成的。证明“发生性关系”的难度与证明发生强奸和卖淫嫖娼的难度差不多;“谋取利益”与行贿罪、受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别无二致,可采“应允说”也可采“行动说”。知情人证言、现场残留物、录像录音等证据材料均可成为证明证据。其取证和认定难度并不高于行贿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聚众淫乱罪等犯罪。
文章说,性贿赂的入罪途径,一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扩张解释的方法将性贿赂纳入贿赂犯罪之中,二是通过刑法修正案另立新罪名。由于性利益这种非物质性利益与现行刑法将贿赂限定为财产利益存在冲突,故另立新罪名更为可取。可以考虑增设“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罪”,不仅将接受性贿赂包括进去,而且将获得安排子女升学,帮助本人或他人就业、调动工作、晋职晋级等非物质性利益包括进去。在立法时还需考虑性利益的范围、谋取利益合法与非法、行贿者是否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构成犯罪、与渎职罪的关系、刑罚轻重等一系列问题。
性关系本身应属道德问题,但当性关系成为公权交易的砝码时,它就成为了刑法问题。将性贿赂入罪,必将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