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深圳华为公司动员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7000人)办理完主动辞职手续后,再与公司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并在全国造成了一定负面示范作用,据《新闻早报》11月15日报道,位于广东省番禺区沙湾镇的广东胜捷消防企业集团也实施了一项“集体离职”的人力资源改革方案,相继让200多名员工“先填写离职协议,再重新填写入职申请表”,引发了该企业集团内部工人的争议。劳动局介入后认定该辞职无效。
2007年11月9日,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约见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双方约谈中,达成三项共识:
一是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员工保障机制,完善员工权益保障、医疗保障、人身保障等管理规定,加大员工维权举措。工会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引导员工焕发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团结和动员员工共谋企业发展,做到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
二是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听取员工意见,并与工会协商确定。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
三是企业与工会开展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同时,华为公司已经中止部分员工辞职再竞岗工作,并表示愿在省市总工会的帮助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工作。
就华为公司的“三项共识”是否能彻底解决类似华为的辞职问题,是否有利于在华为工作的员工及已经辞退的员工,如何消除对其他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宪法行政法学博士温辉。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三项共识”的积极意义
温辉认为,“三项共识”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其中最重要的,是凸显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为劳动者维权的功能,展示了集体合同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作用。
积极意义之一,“三项共识”凸显了工会、职代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劳动法》第八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在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基于法律的以上规定,华为公司在“三项共识”中表示: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要依法听取员工意见,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决定近期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原已制定的直接涉及员工利益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可以预期,华为公司的员工们将更多地参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我们期待,华为公司的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切实担负起员工权益代言人和守护者的重任。
积极意义之二,“三项共识”显示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合同法》根据这一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专节规定。
企业与工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三项共识”的一个重要成果。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监督下,通过企业、工会和员工的充分民主协商,“先辞职后竞岗”的遗留问题一定能够妥善解决,沸沸扬扬的“辞职门”事件也将比较圆满地画上句号。
尚未解决的问题:未对“集体辞职、先辞职后竞岗”是否合法作出评判
虽然有上述积极意义,但温辉同时指出,“三项共识”并没有对“集体辞职、先辞职后竞岗”是否合法作出评判,而是站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立场,提出了健全员工保障机制、发挥工会能动作用的要求。在“三项共识”出台前,华为公司已经宣布结束员工先辞职后竞岗工作。先辞职后竞岗的停止,并未见诸于企业与工会“三项共识”文本,而表现为企业或主动或被动的单方决定。“三项共识”没有对相关员工的待遇作出新的界定和安排,没有解决重新上岗的员工能否连续计算工龄的问题,也没有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但是,在“三项共识”公布后,华为公司表示,愿意在广东省总工会和深圳市总工会的帮助下,认真做好维护员工权益工作。这是一个实质性的成果。
延伸的法律问题:上级工会可以“代”劳动者与企业协商签订协议吗
华为“辞职门”事件是在上级工会——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约见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下解决的。温辉认为,这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解决办法,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并没有关于上级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与企业协商签订协议的规定,因此“三项共识”仅属于当事人在正常法律途径之外对原则性意向的表达,其法律效力是缺乏保障的。即使该协议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详尽的约定,也很可能得不到落实和履行。员工方应在上级工会的支持、指导下与企事业集体协商,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这才是进行有效维权,化解“辞职门”危机的法定方式,以澄清是非曲直,消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障碍。(赵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