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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城管收取“灯笼费” 红头文件充当后台
2007年11月15日 09:24 来源:法制日报


漫画/陈海

  门前挂灯笼要收“灯笼费”!连日来,在江西宜丰县,这样一则消息正在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话柄。

  据当地一位从事酒业经销的刘老板称,他每年都会给当地酒店配送数十只宣传灯笼,按照宜丰县城管局现行的收费标准,一只灯笼挂在酒店门口一天就要收费1元钱,一年就是365元钱,照此计算,仅在挂灯笼上,刘老板每年就要花费好几万元。

  循着这条线索,记者打通了宜丰县城管办公室电话。

  “灯笼费”连着份红头文件

  接电话的小李称领导不在家,记者亮明身份,并问酒店挂灯笼要收费是否属实,她却说让领导接电话。记者等了几分钟,她又说,领导出去了,城管局没有收刘老板的钱。记者问:“既如此,为什么当有记者采访周股长时,没有说没有收费,反而拿出有关文件说可以收费呢?”小李哑然了。记者请她提供局长办公室电话,她支吾了半天不肯说,电话里记者听到她似乎在请示,她最终报了一个号码,记者拨过去,却一直无人接听。

  据了解,在解释城管的收费依据时,该县城管局周股长拿出了宜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5]34号”文件、“宜价费函[2005]11号”县物价局的批函及城管部门自定的收费标准。在宜丰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凡是在户外设置广告的经营者都须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然后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服务费。

  记者随即联系了宜丰县物价局李股长。他告诉记者,今年,宜丰县城管局是打了一份关于此项收费的报告,但根据物价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物价局没有核准城管局关于收取户外广告费的收费项目的报告,所以一直没有批复城管局的收费许可。

  “没有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属于违规收费吗?”记者问及此项收费,李股长沉默片刻说:“根据县里的文件,他们又可以收费。

  怎能让乱收费养活执法

  城管队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建的一个政府职能机构,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城管队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是财政全额拨款,但大多数是财政差额拨款。差额拨款,毋庸置疑养活自己就成为了一些收费名正言顺的理由。

  但更重要的原因却是红头文件大于法律规定的现实。宜丰县城市管理局对户外广告的收费是参照宜丰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件执行的,并非乱收费。难怪宜丰县物价局的人无奈地表示,“根据县里的文件,他们又可以收费。”

  那么,宜丰城管收取管理费到底是否属于乱收费呢?

  江西省物价局法规处涂处长认为:城管部门向当地物价局打报告要求收费许可,当地物价部门没有批准,就说明城管部门这种收费行为找不到法律、法规上的依据。至于县政府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允许收取这种费用,是否合法合规就不好说。

  江西志远律师事务所熊远明律师认为,这种收费行为应该是属于乱收费。这种户外广告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在自己的建筑物上悬挂单位门牌或广告牌,政府去收费无论从哪个角度都说不过去。二是他人在经得单位的同意后,在该单位的建筑物上悬挂广告牌,政府去收费同样找不到法律、法规依据。宜丰县收取灯笼费应该属于第二种形式。

  南昌大学法学教授李明认为,广告经营权与构筑物的所有权密切相关,公共设施如桥梁、道路、人行天桥等,属于政府所有,在这些建筑物上发布广告,占用了公共资源,政府收费有法可据,但对在企业、个人等所有的非公共资源上设置广告进行收费,广告法没有规定,该广告经营权应属于业主所有。因此,刘老板在酒店门前悬挂灯笼,只要得到酒店的同意,城管是无权收费的。

  许多政府部门倚仗自身权力,对本应是其服务对象的公民或企业强行收取种种费用,不交费就办不成事。这些收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却有红头文件的支持。城管收费乱象不仅损害政府形象,更伤害了百姓感情,任其泛滥,其危害就不言自明。因此从法律、法规上去规范、约束、监督城管的收费行为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李青)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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