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
对于“月薪面议”,争议由来已久。从目前来看,绝大多数单位或企业招工,包括大型国企和外企,都不会明白无误地写明薪资待遇,最多只是大约地描述一下,诸如待遇优厚,有医疗、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之类。在许多企业,个人薪资和奖金甚至是公司的秘密。现在,有关单位站在求职者、劳动者的角度,挑战这一潜规则,要求招工单位“明明白白算账”,勇气固然可嘉,但这种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何况,“月薪面议”并不必然存在欺诈,在高层次人才的求职中,“月薪面议”是劳资双方均认可的招聘方式。
从“月薪面议”的争论中,我也发现了我们的劳动就业法律方面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在法律文本中一味地高标准、严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法律能否顺利施行并发挥效果则少有关心。就拿“高温津贴”来说吧,每年夏天,各个地方都会发出高温津贴标准、通知等,要求每个企业视工种和工作环境,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可是,结果呢?能顺利拿到高温津贴的,不是公交司机,不是环卫工人,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而是高级白领,是机关工作人员。
文/林金芳(南昌 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