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通过制定具体办法固然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依然缺乏刚性的约束,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因此,这份带薪年休假规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比休假天数之类具体内容更为重要的,恐怕还是如何确保带薪年休假成为一项人人可以享受的真实权利。要知道,每周工作40小时对很多劳动者而言尚且只是奢望,汗水凝聚而成的微薄工资尚且可以被肆意拖欠和克扣,凭什么保证用人单位就会很好地遵行带薪年休假规定呢?
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与资本力量的绝对强势,是落实带薪年休假不可回避的现实。譬如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来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事实上却让很多人提前丢了饭碗:要么被无故裁员,要么就“自愿辞职”。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必然会损害企业单位的利益,他们自然不会心甘情愿,何况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又是如此简单。
落实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看劳动者背后拥有怎样的坚强后盾。首先是公权力的保护,其次是工会的力量,而且这两者最终都应该体现到法律的规定中去。站在这个角度看,现在的规定草案是存在不小欠缺的。我觉得有必要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侵犯。因此,因为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该有亏欠的意思表示,不仅是“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而应该参照节假日加班的规定,给予两倍甚至三倍的工资补偿。
更重要的是,应该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遵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和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具体处罚措施。草案只是笼统的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这显然是不够的。相关部门对劳动者投诉不作为、乱作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工会组织应该扮演何种角色?用人单位在“改正”之外,还应该为侵犯劳动者法定休息权付出何种代价?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不解决,那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就会大打折扣。
事实证明,公权力的保护程度直接决定着劳动者权利的落实程度。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必须以完善的公权力保护作为坚强后盾。(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