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大三女生马斯婷,在查出患胃癌时,应家属的要求学校开始组织师生为其捐款,但学校在知悉其家庭条件尚好,并且当事人也拿不出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之后,拒绝给付捐款。(昨日《华商报》)
慈善在法律上的确切表达应该是“赠予”,赠予固然可以撤销,但撤销的主体应该是赠予人,或者说是特殊情况下的赠予人的近亲属。学校作为慈善捐助的倡导者和组织者,其在慈善捐助中只是众多捐助者的代理人,而代理人只有在被代理人即慈善捐助者的授权下才能处分捐助财产。
赠予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首先遵循的法律原则就是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是否捐助、捐助多少甚至行使撤销权等都属于捐助者的自由,他人无从也无权干涉。
事实上,该学校是将自己作为当仁不让的捐助主体来参与慈善捐助,并从道德上对被捐助者进行“约束”,以当事人“不贫困”的道德劣势拒绝给付捐款。如果说低保此类社会最低保障的分配是一种典型的“论资排辈”,即只有贫困程度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此类救助,那么慈善捐助则是标准的“感情用事”,对于一个需要捐助的对象,我们不应该也不需要核实他(她)是否是最需要帮助的主体,只需要当事人的境遇能够打动捐助者即可。
要解决类似的问题,一个有效的做法就是由组织者代劳组织捐助,让点滴的爱心汇聚成爱的洪流,让当事人的感恩之情凝聚在集体身上,从而最终回馈社会;另一种有效的途径就是完善社会慈善组织,让中介机构过滤掉捐助过程中强烈的“道德不对称”,当然这需要慈善中介组织运作的公开化以及规范化。
□志灵(河南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