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推行“带薪休假”的呼声由来已久,这一制度对于社会的多重利好显而易见———它是我们的一次“权利盛宴”,意味着国家不仅要保障公民的劳动权,还要保证公民有尊严地劳动;它给我们的生活更多的闲适和从容,而不是身心疲惫不堪;它若能真正实施,将能逐渐淡化黄金周,使黄金周巨量人流对社会运转、生态环境的庞大压力得以消解。
虽然《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亦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可由于带薪休假一直缺少一个权威而详尽的制度安排,“带薪休假”常沦为一纸空文。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带薪休假”制度不容迟延,国务院法制办此次的立法征询正当其时。
细节决定成败,“带薪休假”若要真正推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必须精益求精。就此而言,这个《草案》还有需明确或改进之处。
例如,《草案》对于休假时间规定的上限过低,有必要增加灵活性。“带薪休假”制度诞生于1936年的法国,法国众议院当年通过法律,规定所有员工只要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便可享受15天的带薪假期。随着时代发展,现今国际上“带薪休假”假期普遍约在30天左右,而我们的起点5天、上限15天的标准,相比之下有些过低。而休假期限以10年为一个调整期也太长,如果改为每一两年一调似乎更人性化一些。
其实,国家对于“带薪休假”假期只需规定一个下限就可以了,也就是说确立劳动者福利一个底线,如果单位企业愿意提高休假标准,增加劳动者福利,那国家也应鼓励。例如在瑞典,国家规定带薪假期每年不得少于5个星期,但许多企业的带薪假期长达7个星期;英国法律规定至少为3个星期,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却按一个月施行。
再比如,《草案》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这一条款也有必要细化,否则容易被钻空子。目前职工的收入往往分许多块,有些单位可能选择性地计算年假期间工资。所以,不如改成“年休假期日均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日均收入”等更为明晰的条款。此外,许多企业每月实行严格的工作指标,若是完不成,工资、奖金、年终分红都会受影响,员工若因休年假完不成工作指标,企业可能会变相地削减其工资福利,对此,法律也应有所考虑。
如何建立“带薪休假”的权利保障机制,更不可忽视。此前,一些地方制定“带薪休假”政策之所以落空,关键就在于维权难,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三道防线,要么维权效率不高,要么成功维权往往伴随着饭碗不保。所以,员工“带薪休假”的权利保障手段亟待创新,例如,对于行政机关,保障员工“带薪休假”不力的官员是否可以承担行政责任;企事业单位损害员工休假权,员工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等。当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冲动必然会有所收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