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了高速公路造假的新闻,报道的大致内容是,9月中旬,有工人向该报反映,一条在建的高速公路的一座大桥施工中造假,9根用于桥梁结构性承重的钢绞线被锯断后用于施工。发包方针对举报,对大桥进行了检测,目前尚无实质性结果。
这则报道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来自一位工人的报料。由于事件涉及工程腐败、渎职甚至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等极为严重且极其敏感的话题,以国内现有的举报人保护环境来看,不透露作为举报人的这位工人的个人信息,应成为媒体当然的选择。然而报道不仅公开了工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还披露报料人在记者的安排下,带着微型录音机前往工地找施工队负责人,并偷录了两人对话的详细过程。笔者和许多读者一样,看到此处,无不为报料人的被曝光而倍感忧心。在法律上,我们虽有对举报人保护的宣示条款,但其内容却仅限于事后保护,而且实践中还做得不够好。所以,尽管并不是每一个报料人都可能遭到报复,作为知情人也理应尽最大的可能去保守秘密。
在法律上,记者应否为自己的消息来源保密,尤其为那些不便抛头露面的关键线人保密,长久以来存在争议。但在新闻实践中,记者们多咬紧牙关,恪守着这条不言而喻的职业准则。2005年7月,《纽约时报》女记者米勒因拒绝向法庭透露其消息来源,被法官判处入狱四个月。更早些时候,英国亦有两位记者宁可入狱也不向法庭透露其线人的半点线索。
这样的状况在法律上已有所改观。2003年12月11日,海牙国际法院上诉法庭5名法官一致作出裁决,判定已退休的《华盛顿邮报》战地记者乔纳森·兰德尔有权拒绝“被迫作证”。就在上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398票对21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消息来源保护法。此前,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也已于10月4日通过了一项类似的法案,目前尚待参议院全院审议。美国国内舆论普遍对此法案表示乐观。
这些立法上的努力,都是聚焦于当记者被法院或司法机关强迫提供消息来源时,赋予记者以拒绝的权利。但在“京津高速涉嫌造假事件”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记者遭受到了外来的压力,关键的举报人却被记者在报道中公开———尽管也有一种可能是,报料人并不在乎自己的身份是否被公开。如果公开属于报料人的自愿,媒体也有义务在报道中对读者予以清楚的交待。
不论此次举报是自愿公开,还是媒体单方公开,在事实上报料人具体资料已被公开的情况下,基于媒体报道的事实,该路段的属地侦查机关理应迅速介入此事件的调查,并对举报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被称为“社会的良心”,良心流血又流泪的窘境不时可见。“社会的良心”需要包括媒体、司法机关以及公众在内的全社会的呵护。在京津高速涉嫌造假事件上,一个“社会的良心”已经公开在我们面前,无论是相关记者,还是属地的警官、检察官乃至民众都不应沉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