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酝酿到出台前后历时13年,中间经过7次审议的《物权法》,终于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了,在很多老百姓看来,物权法是他们财产权益的一个保护神,有了这部法律,在维权的时候就多了一件武器,正因为物权法的特殊地位,最近一个月来,法院受理的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数量大增,各地的物权法第一案也纷纷高调出炉。
那在生活中,物权法究竟能给我们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今天就先来看看北京一位王女士的经历。
五元停车管理费引起的诉讼
2007年10月18日清早,家住良乡北潞园小区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准备外出办事,当她开着车来到小区门口时,门口的保安将她的车拦了下来。
“你好,怎么着啊?”
“您应该交五块钱。”
“我凭什么交钱啊,我停我们家门口了,我停我们家了,在我们家的地方放着,我又没放你车位里,我干什么给你交钱啊。”
“这是小区规定,临时停车管理费。”
“临时停车,我没搁你车位里,我搁我们家门口了,这是我们家,我自己的地方。”
“让物业跟你说,这个你得去物业说,不然的话我们不可能让你出去。”
“我不去物业问,我去物业问干嘛,我就要从这儿出去。”
为了五元钱的停车费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引得后面的车辆也不停按喇叭,因为还要去办事,最后王女士不得已交了五元钱,保安才给他放行通过。
“是不是每天出去都得交五块钱?”
“对。”
“如果要不交呢?”
“不交就这样,我报了两次警了,遇见都是这样。”
据王女士跟记者讲,这已经是她第三次和门口保安发生这样的冲突了,前两次都发生在去年春天,甚至还惊动了附近派出所的警察。
王女士:“也是停到小区内,就是家门口这个地方,后来出大门的时候,那么保安就不让走,就必须得交5块钱,你不走,你不交钱不让走,后来我就报警了,第一次报警,是来了一个副所长,当时他就说的挺客气的,说大姐您就给他五块钱得了,别跟他劳神,我怎么走不给,我说坚决不能给,因为依照物业管理条例,这是共用部位,我就怎么不给他钱,后来这个副所长给我交了五块钱,第一次我这么走的。”
第一次报警,派出所出面给解决了,当王女士第二天出门又被保安拦截的时候,她又拨打了110,派出所也再次出警,然而这次没有人再替她掏那5块钱了,民警把双方都请到了派出所。
王女士:“让我上派出所去,还有一个物业的一个什么领导不知道,去了他们就,真的那次倒是比较重要,弄了那些什么,哪儿有多少车位,哪儿是城市道路,那是第一次才知道,怎么是城市道路,一共有多少个车位,那么指了,后来那一次就放走了,我就走了。”
记者:“那次你交钱了吗?”
王女士:“那次没有。”
经过派出所的调节,物业公司对王女士特殊照顾,暂时不收他的停车费了,然而这种情况只持续了10多天,后来门口保安再次拦截了王女士,王女士还是选择了报警,然而这次派出所的人对她就没那么客气了。
王女士:“你就得交钱,你不交你甭走,说到哪儿你也得给人交钱,你要觉得不公,你上法庭告他,反正告他,他会退你钱的,我说这样,你让他上法院告我,法院说我该给他钱我给他钱,那也不行,就必须得给他钱,否则的话,那不行,你必须得给。”
记者:“那你觉得你就不应该给?”
王女士:“我觉得就不应该给。”
因为和物业停车费的事情,没少让王女士生气,为此她的心脏病都犯了,后来她干脆就把车停在了隔壁的小区,直到今年9月13号,因为王女士的母亲有病,考虑到带老人去看病方便,王女士就花150块钱买一个月的临时车位,很快10月14号,临时车位就到期了,但是王女士没有继续交费。
王女士:“后来我也拿找到《物权法》也看了看,那么73条有规定,像小区的这些道路绿地这些是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那么我把车放在小区,我家门口的道路上,实际上不属于你那个物业公司提供的地方,是吧,也就是说,我交了这个钱你没给我提供车位,那我放在我的那个空地上,你就不应该收我钱,你没给我提供服务,你就不应该收我钱,所以我觉得他这一点他做的不对。”
王女士到了十月份就没有继续交停车费,因为她知道,这个时候物权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而物权法里面明确规定,小区的公共道路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物业公司,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这样一来王女士觉得自己的底气更足了,她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10月17日一大早,王女士来到房山区人民法院,她和物业公司关于停车费的案子就在今天开庭审理,由于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市审理的第一个案例,所以很多媒体和法律界的人士都来到了庭审现场,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物业公司返还9月份所交的150块钱临时停车费还有20块钱的车卡成本费,但是到了庭审现场,她又突然提出新的要求。
王女士:“我想补充一点,今天早晨我从家里出来的时候,那么咱们这个案子还正在审理,正在进行,照样拦截我的车,强迫我交了5块钱的费用,我才从小区出来,所以我现在要求物业公司还给我175块钱。”
接下来原告的代理律师陈述了诉讼理由,他一开始就提到了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立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原告是在自己所有的场地内停放车辆的,被告实际没有给原告提供停车泊位服务,收取原告服务费用没有依据,被告所收取原告的服务费用应当返还给原告。”
在庭审现场记者没有见到物业公司的代表,只有被告的律师代表出庭,他认为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本案不适用物权法,更适用合同法。
“那么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的是服务协议,答辩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权,没有侵权的客观事实,也没有违法《物权法》的规定。”
随后,双方律师围绕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提供临时停车位,而展开了激烈辩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法官宣布庭审结束,择日进行宣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向原告提供车位这是一个主要的争议焦点,那么在这个我国这个《物权法》是07年10月1日才开始实行,而双方签订的这个协议是07年9月14日签订的,那么到底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最后引用《物权法》的发条,对这个案子处理,那么现在还很难做出答复。”
法院将慎重判决“物权法第一案”
物权法实施之后,王女士把向她收停车费的小区物业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而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像这样关于物权法的案子,短短一个月时间里就已经接到了三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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