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一则消息在网上广为传播: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对该县副科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消息一出,有人叫好,有人质疑——有人认为施甸县的做法于反腐倡廉具有标本意义;也有人认为这不过是“政治作秀”,是“形象工程”,是“花架子”——甚至连花架子也没搭好。(《云南信息报》10月31日)
正如当地官员所称,“施甸县推行副科级以上干部登记个人财产,这不仅在保山市是首例,而且在整个云南省,应该都从未有过”。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许多国家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但在我国,官员财产申报的立法很久以来一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早在20年前的1987年11月17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同志,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对即将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作出说明时,就曾指出:“应当说明,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认识和已经被提及的立法关注此后却几乎是没了“下文”。不久前,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纪委监察部一直在抓紧研究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但显然,这个“研究”了20年之久的制度依然没有一个确切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云南施甸推行的领导干部“个人财产进行登记”是否算得上“破冰”之举呢?笔者对此实在是难以乐观。从报道中看,虽然要求干部登记家产,却没人去监督是否据实登记,没有人检查、没有人督促,而纪委只“掌握情况”,没有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和职务的干部则说,此次干部登记财产,看得见的他们可以据实登记,看不见的、目前还不能“变现”的,他们可以不登记——比如,一些干部在保山买了房产,但是用亲戚朋友的名字买的;还有人养了价值上千万元的兰花,一是这些兰花值多少钱现在没有准确数字,二是兰花还没变现之前只能是草,还不能算“财产”,也可以不报……
实际上,作为最经济、最有效的“终端反腐”手段,财产申报制度也是个“系统工程”:首先是程序要规范,需要一个规范的、独立的“申报程序”来保证;其次是内容要全面,要真实、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不能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其三是惩戒要严厉,故意瞒报、漏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最后是监督要加强,官员财产申报情况需要完全透明,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我们不难发现,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反腐举措引进之后就“形神尽失”:比如“廉政保证金”,新加坡和香港有成功的先例,但到了我们这里,却变成了给公务员发放数目不菲的“政府补贴”;比如“高薪养廉”,早就沦为部分官员伸手加薪的借口。建立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既是国际反腐的成功经验,又是中国反腐败的“众望所归”,但我们不能不担心,这个“招招见血”的反腐硬招,会不会被有的人“改编”成糊弄公众的“花拳绣腿”呢?(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