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10月31日颁布。军队发放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对这一法规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几十年来现役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历史从此结束。从2008年1月1日起,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可以在持有部队身份证件的同时,依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98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因此,截至目前,军队和武警官兵只持有军官证或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等军队和武警部队发放的身份证件。
这位负责人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证件管理和使用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工作单位、职务、军衔的变化,军人持用的部队身份证件需要经常更换。同时,军人使用部队身份证件办理个人事务时受到不少限制、多有不便。
这位负责人说,公民身份号码和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性、惟一性、稳定性、强制性、通用性等特点,军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办理诸如储蓄、保险、购车、购房等涉及个人事务时将更加便捷。
“居民身份证最大的好处是有利于军人以公民身份进行社会活动,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他说,“同时,将军人纳入国家人口管理范围之内,有利于国家加强全国人口的社会化、信息化管理。”
在领取居民身份证之后,军人和武警部队人员将拥有两种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为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发放居民身份证,是党和国家关心爱护人民子弟兵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依法办事、从严治军的精神。”这位负责人介绍,公安部和解放军四总部将下发配套文件和相关软件,具体部署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工作。
我国从1985年起开始建立居民身份证制度,1999年开始建立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在公安部和解放军四总部的共同努力下,为军人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工作于2001年基本完成。2003年6月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首次将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扩大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记者白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