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主:
监督挑“大梁”
记者 吴兢
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摘自十七大报告
“对民主监督的重视,是空前的!”
十七大报告关于民主监督的新提法,深深地触动了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马宝成。
这位长期研究我国基层民主的博士,兴奋地告诉记者:“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被精准地定位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这一提法标志着我们党找准了发展基层民主的着力点。”
2005年以来,山东昌乐县904个村陆续挂起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牌子,专门监督村委会的财务和日常活动,全县农村的来信来访由此下降近四成。
监督制约,赋予民主更多、更真实的内容。马宝
成说,如何看待民主,目前存在一些误读。较突出的,是把民主简单化为选举。其实,选举仅是民主的开端,更多、更重要的内容则是监督制约。从我国基层民主的发展历程看,以前更多强调民主选举。但直选出来的基层干部,由于缺乏有效监督,有时仍会背离民众利益。“十七大报告这一提法表明,民主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发展最主要的突破方向。”
和山东昌乐积极探索民主监督一样,我国一些地方也在“摸着石头过河”:
浙江温岭各村的“民主恳谈会”,让更多村民参与重要村务决策。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协商民主”形式,成了有用的事前监督,更好地防止决策失误。
在黑龙江哈尔滨道里区,“参与式预算”让居民直接看住政府“钱袋子”。修花园还是建车棚,不由财政局长拍板,而由居民投票说了算。
河北青县,6325名村民代表人手一枚小圆章,行使决策与监督权,与村委会相互制约。
不同的模式,同样的监督。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监督开始在基层民主中挑“大梁”。
马宝成认为,十七大报告把民主监督摆在突出位置,为基层民主发展开拓了更广阔的空间。“把握住民主监督这个关键,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将大有可为!”
代表比例城乡平等:
民主政治一大进步
记者 王比学
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摘自十七大报告
“代表比例城乡平等,写入十七大报告。在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革感慨道。
《选举法》规定,我国人大代表的城乡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这就是说,同样的人口数,农村的代表名额只有城镇的1/4。吴革认为,“这种4∶1的比例存在弊端:在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很少,代表反映农民的诉求受影响。”
为什么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吴革分析:理论上,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取消农业税、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农村义务制教育等措施,是从经济、社会权利来保障农民与城市人的平等权,城乡选举代表比例相同,则是提出了政治上的平等权。因为政治上的平等,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的平等,这样就有利于将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实践中,目前,生活在城市中的大量农民工参加选举可以有两种选择方式:或回原籍参加选举;或在打工地参加选举。这种做法本身就表明,农民工参加选举已突破了以前4∶1的限制。同时,改革开放29年,城乡差异也在逐渐缩小,农民通过村民自治等形式的民主训练,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也有很大提高。
应该说,十七大报告提出的这项建议,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都是及时而必要的。吴革认为,十七大报告“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真正要成为现实,还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先修改《选举法》,这样才能将执政党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意志。
公民意识:
权利义务意识统一
记者 石国胜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摘自十七大报告
许多看起来不相干的事情,背后折射的,却是同一种时代的烙印。
湖南省常宁市一位名叫蒋石林的村主任,将市财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小车的行为违法;法学硕士郝劲松一再状告铁道部,认为火车春运期间涨价缺乏法律依据;律师状告全国牙防组织,质疑其为一些牙膏作质量认证的合法性……近年来,这些带有“公益诉讼”性质的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而这,在社会领域中,却契合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公民意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正式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写入其中,“公民意识”越发清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李路路教授认为,相对于历史上有关社会成员的其他称呼,例如“臣民”、“子民”来说,公民享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
那么,强化“公民意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建设和谐社会,意义何在?
李路路分析,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机制之一,是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就不会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基础之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协调,社会成员相对独立的对于生存、利益和意愿的追求,构成了公民权利的基础。
李路路认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护,与公民义务的履行和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现代公民意识,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值得庆幸的是,随着“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越来越多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的积极主张,我国“公民社会”已具雏形。“公民意识” 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有利于加快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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