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首个“无车日”后,云南省昆明市政府以公告形式规定:自10月27日开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六都是昆明“城市无车日”。自此,昆明成为全国第一个月月都有“无车日”的城市。然而,昆明的“月月无车日”引发了公众的争议,有市民认为这是作秀,还有市民要求退还12天的养路费(10月28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月月都搞“无车日”,问题并不在于是否作秀,甚至也不在于应否退还12天的养路费,关键的也是根本性的问题在于,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确立“月月无车日”制度,实质上是将“无车日”这一教育引导公众节约能源、树立环保意识的倡议活动,变为政府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当干预和对物权的肆意践踏,违背了刚刚生效的《物权法》的精神。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汽车等机动车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公民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汽车享有物权,可以行使物权法上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都是排他的,包括政府。因此,政府无权随意限制公民的物权。
或许有人认为,既然可以每年设一个“无车日”,在“无车日”里政府可以限制汽车通行区域,那么推而广之就可以月月设“无车日”,完全是一个道理,谈不上对公民物权的侵害。其实,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严重误解。首先,每年设一个“无车日”在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律缺陷尚待研究,这个大前提本身是否站得住脚还不确定,又怎能推出“月月无车日”的合法性呢?从法理上讲,物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至少应由法律加以限制,低层次的法规规章都无权限制。如果“无车日”不是民间的,而要成为官方带有强制性的活动的话,最恰当的方式是通过国家的交通法加以明确规定。
退一步讲,即便承认每年一个“无车日”的合法性,那么,也不能推导出“月月无车日”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毕竟一年一个“无车日”,它对公民汽车使用的限制尚属临时性的,交通部门在“无车日”里的禁行限行等措施都是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这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的授权,是有法律依据的。而“月月无车日”则让汽车禁行限行成了一项基本制度,由临时性限制变为有规律的经常性限制,实质上是对公民物权的普遍限制。这样一来,政府的红头文件显然层次级别不够,最保守的方法也需由地方性法规加以规定。
在此问题上,刚刚实施的《物权法》暴露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漏洞,那就是,它只规定了政府征收和征用,而没有对政府限制物权特别是限制使用权作明确的规范,这给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给物权施加限制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不少城市的“禁摩”“摩电”,多数人只从行政许可的角度去探讨,其实根本问题还在于我国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力度欠缺。当然,这也反映了我国相关法律间的协调衔接不够,让公民权利变得苍白,无力抵御来自行政权力的侵害。(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