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在一些高额滞纳金事件披露以后,滞纳金和加处罚款该不该有个限度,引发了更大范围的思考。天价滞纳金和天价加处罚款的背后,多隐藏着相关行政机关未尽到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义务的失职问题。
行政强制法草案经二次审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说,行政强制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所以,行政强制措施的设计,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于加处罚款和滞纳金来说,不超过原本的金钱给付义务数额,是合理范围。
作为一种执行罚,滞纳金的作用在于威慑当事人,若是不抓紧时间来履行义务,每日都要面临累计更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这种设计有个临界点,超过这个临界点就起不到督促的作用了。将这一临界点设定为滞纳金的数额与本金数额相等,具有其合理性。进一步说,当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累计到已经与本金数额相当,还没有形成威慑力,便意味着这一方法不再具有实效性。所以,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数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才能让其具有实效性和可执行性,督促金钱给付义务全面、真正、和谐地履行。
杨建顺建议在“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后,增加行政机关可以或者应当进一步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不能让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这一善意的、体现人文关怀的规定,成为某些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挡箭牌。(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