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对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只要是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除去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以外,行政法规都可以设置行政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强制的权力范围扩充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非常赞同这样的修改。
他说,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施行,必然带来对现有行政强制措施的整体性整合。只赋予法律以强制措施设定权,固然能规范其行使,但法律的笼统性和滞后性,也会给行政管理带来太多不便。“在立法政策层面,必须确立复数的、多维的视角,要充分认识到,‘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义务的设定或者增加,负担的要求或者赋课,它还意味着对权利的实现或者张扬,义务或者负担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杨建顺同时强调:“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我国的立法技术还不完善,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活动,把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仅给予法律,我们目前的法律还真的做不到可以设定出适应各地不同情况的行政强制措施。”
杨建顺建议,除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设定外,其他的强制措施均可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同时增加相应的法律规范监督制约机制。如果这样,条文第一款“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就应该修改为“行政强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