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初介绍说,今天获得通过的城乡规划法,首先强调了,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按照目前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的规划,都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级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则在目前的上报审批程序之前增加了一道程序。以后一级政府在制定规划后,首先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审批时,要同时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意见上报。
城乡规划与当地老百姓的人居环境密切相关,城乡规划法不仅引入了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强调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黄建初表示,法律明确增加了一些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黄建初说,为保证规划在实施中的严肃性,法律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的监督。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修改以前,编制机关必须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作出评估报告。这个评估报告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种公民的有序参与,使规划具有民主性,可以大大地推进规划的科学性,同时可以更好地保证规划得到执行。”黄建初说。
同时,为有效遏制“一任领导一个规划”这种现象,城乡规划法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除人大监督以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就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要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黄建初强调,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程刚 崔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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