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建议,通过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昨日,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作了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的报告。
最高检于2003年10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
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
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贾春旺建议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于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工作,贾春旺报告说,该项工作共纠正违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还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款物折合人民币6100多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处理。
在对刑事赔偿案件的专项清理中,最高检组织对2002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1件案件,明确责任单位,限定结案时间,使这些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金额2674万多元。(记者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