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纠正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要求,切实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家廉政立法,努力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完善选拔任用决策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力度。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实行重大项目审批会审制度,全面推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对象的行政问责制。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继续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严禁设立“小金库”,保证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金融监管,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等其他方面的改革。
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不断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的法规制度。
制度建设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对现有制度该完善的要完善,该废止的要废止。既要重视制定和完善制度,更要严格执行制度。建立健全督办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建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监督、关口前移,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会议质量。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开展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制定巡视工作条例。重视巡视成果的综合运用,提高巡视工作水平。继续加强对各省(区、市)的巡视,扩大对金融机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巡视范围,开展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巡视。地方巡视工作的范围逐步延伸到县(市、区)。开展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区、市)直属机关的巡视。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发挥机关党的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抓住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
发展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加强对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行对地(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对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
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对确有问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组织处理范围,规范组织处理程序,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
(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违纪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始终抓紧抓好。
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加大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探索和推进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加强纪检机关自身建设。纪律检查干部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能力。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强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推进反腐倡廉理论建设,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代会代表的监督,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成为加强学习的模范、真抓实干的模范、严格自律的模范。各级纪委要严格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对不适合在纪检机关工作的要坚决调离,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加大干部轮岗、交流和培训力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地方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轮岗交流。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应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反腐倡廉任务艰巨而光荣,党和人民对纪律检查机关寄予厚望。我们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