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是否完成节能目标,将成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要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条第一款当时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但有些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应要求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并接受上级政府的考核。
此次二审中,这一规定被修改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我是非常赞成和支持加入这条的。”王梅祥委员表示,因为这对于地方各级领导有一定的约束。
但他表示,加上这条,就应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有所呼应:对地方政府及负责人考评,“如果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话,要追究怎样的责任?”
在王梅祥看来,如果要在节能法中明确讲节能目标完成的话,法律责任中最好对于节能目标的完成有一个比较刚性的规定。
此次草案还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关于建筑节能,草案第3章第3节第40条讲到了“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陈士能委员则认为,这样的提法没有重视和强调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据介绍,现在每年的新建建筑大概在20亿平方米左右,但是现在已经居住和使用的建筑,从全国来看共有441亿平方米,节能潜力很大。
他指出,作为法来说,应该要有明确的语言,不应该是“鼓励”,而是要“要求”、“必须”或者“应该”。如果是“鼓励”的话,那么可以接受鼓励,也可以不接受鼓励。(侯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