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两年后,昨天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有望终结罚款按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滚雪球式发展形成天价罚单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
草案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教育可达目的不得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举例解释,媒体曾报道了一个案例,有一个人欠缴养路费总额6000多元,但是迟迟没人去催缴。当行政机关责令补交欠缴的养路费的时候,罚款已达到了36万元。
在法工委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过教育可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对此,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条件消失须解除
一审时,有些委员表示,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有更加严格的程序约束,一审草案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是未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规定时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在单行法中都有具体规定,二审草案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无关财物须赔偿
行政强制法草案还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执行罚款超过30日,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汇款或者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的方式强制执行。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范围,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违反该规定,行政机关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或者使用损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记者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