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建磊认为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不应在还完贷款后继续收取通行费,将该路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通行费5元。昨天,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建磊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9日,赵建磊在途经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随后他从北京市审计局的一份报告了解到,这条由原北京市计委与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利用养路费和贷款建成的公路,已于2000年12月之前偿还完贷款,截至2004年12月,该条高速路收取的过路费偿还贷款等款项后还剩余近6亿元。赵建磊认为,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因此,作为已经收费期限届满的政府还贷公路,京石高速应停止收费。
首发公司代理人称,2000年10月8日,该条公路的经营权被市政府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为30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针对的是“政府还贷公路”,但现在的京石高速并非“政府还贷公路”,应为“授权经营路”,因此不适用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赵建磊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收费公路只有“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种,不存在“授权经营路”。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政府还贷公路要变更为经营性公路,只能通过有偿转让,但现在政府是将京石高速的经营权无偿授予了首发公司,所以,只能说京石高速的经营主体变了,性质并没变,仍然是政府还贷公路。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赵建磊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因此他应当支付通行的对价,即通行费。对于赵建磊认为京石高速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认为,截至目前,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首发公司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建磊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他可通过其它方式解决。据此,法院驳回了赵建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赵建磊表示会上诉。“这是情理之外,意料之中的”,赵建磊说,“毕竟一场官司很难改变一直以来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事情。”但他坚信自己的起诉是有道理的。(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