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
24.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考核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责任,遵守劳动纪律。严肃查处“三违”行为,制定能够有效制止“三违”现象的管理规定。
25.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矿山对录用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26. 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应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新录用的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九、加强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理
27.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矿山应制定应急预案,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定期组织培训和演习,并报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
28.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矿山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29.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负责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和事故后逃匿;支持和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警示教育,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积极推进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30.落实产业政策和加强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推动矿山整合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减少矿山数量和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矿山逐步实现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积极引导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发挥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技术服务体系,促进其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31.加强部门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从矿山的设计、施工、投产等环节上依法强化监管,实行综合治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生产中的违法、违规和非法生产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落实矿山的安全监管责任。
32.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特别是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一次较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暂扣其《安全资格证》,责令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的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一次重大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吊销其《安全资格证》,5年内不得颁发。
33.发挥从业人员的监督作用。矿山要保障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落实特聘安全群众监督员制度,为群众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员的安全生产现场监督作用。
34.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国有大中型矿山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安全生产的作用,营造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35.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及媒体举报矿山违法违规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和瞒报伤亡事故等行为。大力宣传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典型事故案例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在媒体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加强基础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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