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外法律体系比较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大部分国内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各法律部门所需要的法律已经基本齐备。
这是教育部确定的“985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基地”组织的大型学术活动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22个大学以及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的百余名学者参加了会议。
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7年8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了539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法律347件,当中除去修改、废止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是221件,法律解释14件,法律问题的决定178件。此外,1979年以前制定的现在还继续有效的有8件。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7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行有效的600多件。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陈斯喜表示,我国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还非常重,还有一大批法律需要制定,特别是需要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定。
“到2010年以后,我们所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只能说是基本的、框架性的,还不能说是十分完善和健全的。”陈斯喜说,还需要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
他表示,在2010年以后,法律编撰工作将提上议事日程。近30年的立法方略,分批出台的单项法律将进行整合,编撰形成若干个综合性的法典。除了目前已经形成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环境保护法典、劳动法典等将编撰形成。(记者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