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面对的话题,也是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内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寥寥数语却意蕴丰富。
沿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细细梳理,不难发现改革一路走来产生的巨大变化,以及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现阶段所包含的厚重内涵。
十四大报告中没有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十五大报告中首次出现“司法改革”一词,在“加强法制建设”一节中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五十余字的论述激起人们其后五年间积极大胆的探索热情,司法改革由此迈开步伐;十六大报告广泛吸收五年间取得的改革成果,用两百来字的篇幅专节论述司法体制改革,其中“推进司法改革”演变成“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体制”二字触及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从“推进司法改革”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再到十七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渐行渐坦、渐行渐深,足迹清晰可见:从单纯在制度层面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涉及体制问题;到触及体制这一深层次话题,忽略司法权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及具体配置;再到明确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助推作用及其广阔法治前景着实让人们期许。
完成从“推进”到“深化”的转变,需要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基础上:十六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巨大成效,这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中已经得到充分印证:通过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得以有效解决;通过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新进展;通过改革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正在逐步完善。
我们有理由相信,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必将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世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