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实现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将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权力保障,将进一步推动选举权平等。
连日来,十七大报告中“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这一建议被普遍认为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提升农民立法博弈能力,以及更好地实现公民平等权。
《宪法》明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一个代议机构,其主要运作是通过人大代表来实现的。因此,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组成是否科学、是否能够准确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直接影响到人大制度职能的发挥。
根据《选举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构成有着比较复杂的技术操作方式,尤其是农村与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1953年的《选举法》里,农民代表与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全国为8:1,在省级选区为5:1,在县级选区为4:1。《选举法》经过三次修订后,全国和省级选区的农民代表与城市代表分别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被统一为4:1。曾有学者针对这一现状指出,在被选举权上,4个农民才相当于1个市民。但即便如此,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至少应有农民代表815名,但实际上只有252名。
“三农问题”之所以在今天会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固然跟中国的治理传统、经济发展、人口结构等因素密切相关,但也跟农民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缺乏与市民相对等的博弈能力相联系。国家已从宏观发展的层面作出了“建设新农村”的战略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改革也理应配套跟进,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权力保障。
政治领域的这一改革在一些地方已经启动,如西藏自治区眼下紧锣密鼓地开展的乡、县、市三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中,拉萨、日喀则等地区的农村和城镇的选民们就将按照同等比例来选举他们的人大代表(新华社10月17日电)。从5年前的“4:1”到今天的“1:1”,农牧民的选举权进一步得到了尊重,人大代表在结构上的显著变化,也必将为地方权力机关的运作带来新的气象。
改革开放以来,《选举法》的四次修改事实上沿袭的就是“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路径。经过了近30年的制度调整,应该说这条渐进之路离其目标已经非常接近。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农民代表的比例问题,适得其时。虽然从地方到全国这一自下而上的路径将成为平衡代表问题的主要路径,但也不能忽略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风向作用及示范效应。
明年3月就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届满之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已经启动并将于明年1月全部选出。权力机关已经注意到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已成为产业工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在以往也没有完全被纳入选举的视野。因此,全国人大在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人数高于上一届”,“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可以预料,如果“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能快速地落实,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平等和正义。(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