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996年
●1978年12月31日
邓小平在其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
●1989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1992年
邓小平在对南方考察谈话时再次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1994年
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央领导集体率先垂范,学习法律知识。从1994年12月23日到1999年底,中共中央先后举办了10次法制讲座。
●1996年2月8日
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举行。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江泽民提出要依法治国,并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行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
●1996年3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1997年—2002年
●1997年9月12日
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与法制讲座不同的是,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1年3月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
●2002年11月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列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002年11月14日
党的十六大通过了部分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2002年12月
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2003年—2007年
●2004年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作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时提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决定》郑重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2005年2月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六大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006年10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位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首。
●2007年6月25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了重要讲话,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