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11日)公布,自9月5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截至10月10日,共收到全国各地群众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公众关注度很高,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来信等渠道积极提出意见。来自法工委的统计分析显示,各界群众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最为关注的问题包括: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法律责任等。
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究竟应该承担何种职责?成为公众发表意见的焦点。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有公众建议,将各地推行多年的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在修订草案中作出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硬指标。
还有人建议,应当对省级之间、市级之间的水污染防治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防止推诿扯皮。建议增加跨地域的检查制度,避免企业和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联手弄虚作假。
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的建议提出,要将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头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和落实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汇报。
有意见提出,公众是水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公众应当是水污染防治最有力的监督者。持上述意见的人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明确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投诉渠道或检举机制。有的建议,建立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水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增加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以调动民众,尤其是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关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公众认为目前草案对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建议加大处罚力度。有的提出,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分别规定罚款数额,不宜笼统规定罚款数额的范围;建议按照违法所得乘以一定比例来确定罚款数额。有的建议,对违法排污单位在整顿期间继续排放污水的行为按日处以罚款,如每天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使企业加快治理速度。但也有人提出,修订草案关于对违法排污单位处以罚款的规定,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排污企业显得过于严历,建议酌情增加“可处罚款”的规定。
有的提出,修订草案赋予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非法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权力,但没有规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建议增加执法手段,对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必要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停供生产用电、用水等。还有的提出,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关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不易操作,建议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有的提出,修订草案对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有的提出,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增长而放任污染,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增加开除公职、引咎辞职等责任形式。
法工委上述负责人今天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并就相关问题进一步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再适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记者程刚 崔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