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历史,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历史。没有理论创新,就没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地以理论创新的成果,为这一事业提供源源不竭的思想动力。
在十六大以来的五年中,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新思想新理念最为活跃,相继产生了“政治文明”、“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等新概念,成为继“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之后对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势最具影响力的新概念。
[概念一]政治文明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也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规定。这是我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地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出部署,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大基本目标。
“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实际上就是将民主和法治从精神文明的概念中凸现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文明形态,其战略地位显而易见。政治文明概念的提出,使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而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也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概念二]依法执政
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提高依法执政能力,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有权威专家指出,以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将领导中国人民从开元建国、致富强国步入制度治国、制度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代。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也是中外法制史上一个没有先例的重大法治创新,它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关键性。无论是依法治国还是依法行政,其前提、核心和关键都要求党必须依法执政。因此,党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产生深远影响。
[概念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政法机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
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以法治保障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注入了动力和指明了方向。
从时间顺序上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之后做出的,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逻辑联系。
[概念四]弘扬法治精神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第一次在如此重要的时刻、如此高层次的会议上提出“弘扬法治精神”,也是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后在法治建设上的又一重要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是两个内容互相衔接的科学命题。前者之要旨在于强调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基本原则,诸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后者之要旨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战略思想和法治的普适精神。
弘扬法治精神的概念告诉我们,当法律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需要以法治精神为纽带,形成社会的凝聚力,建设人人有尊严、人人享受平等的和谐社会。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制度体系的建立上,更表现在社会成员对法律的普遍信任上,以及以这种信任为基础形成的法律文化共同体上。
[概念五]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予以强调:“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两次强调“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可以肯定,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成为今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概念六]和谐司法
在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做好政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政法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要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社会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认识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深刻认识政法机关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
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肖扬认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这表明,我国政法工作的目标,已经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到维护社会和谐。对此,中央已经明确提出,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方式和司法体制都将有所调整,在我国建设“和谐政法”的总体原则已经凸显。
[概念七]私有财产权
2003年中共中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修改宪法建议中,明确地提出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条款。2004年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正式成为宪法条文。这一规定和进一步明确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无疑是2004年修宪最具现实意义的内容,它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对待私有财产态度的重要转变,表明了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内容的中国经济改革,继续稳步推进。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物权法实行了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没有对物权的保护,对人权的保障就是不完善的。(杨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