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10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林业局举行退耕还林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和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发布了退耕还林政策的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李育材介绍,退耕还林是中共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迄今为止中国政策性最强、投资最大、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生态建设工程。1999年在陕西、甘肃、四川3省试点开展退耕还林,2002年在全国全面实施,涉及全国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79个县,3200多万农户、1.24亿农民。
李育材介绍,自1999年退耕还林开始试点以来,国务院先后4次出台退耕还林政策和法规。退耕还林政策得到不断完善,对退耕还林的原则;规划和计划编制;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李育材指出,这些政策中最受广大农民关注的是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
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补助款按每亩50元标准,由国家提供。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2007年8月9日新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对退耕还林政策做了最新的完善,主要内容就是在原先的补助政策到期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政策内容有两条:
一是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原先的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同时,国家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根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