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的法庭辩论
2007年9月10日,“律师诈骗毒枭”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100万元并挥霍。
针对指控,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辩护律师首先认为,此案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市,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对律师的这个辩护,法庭很快拿出了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最高法院说,根据“607专案组”的工作需要,指定马克东涉嫌诈骗案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刑事案件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在审判历史上十分罕见。”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说,“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
辩护律师还认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对此,控方说,警方在第一次讯问马克东时,马承认部分欺诈行为。公诉人当庭出具了马克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这份口供上,马克东是这样供述的:“我和赵文刚见面时,他出手阔气,就连见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装了摄像头。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再加上他又说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赚就要赚这种人的钱。当时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鹏飞案完全可以中止审理,但我想挣这个钱,并且赵又有钱,所以我就以律师费的名义先接了这个案子。”
看到这个口供后,马克东称其“来源曲折”:自己被拘留时,手头正办着两个死刑案子,还有一个1000万元的执行案子也正在办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时,辽宁警方一许姓科长向马承诺,马可以选择承认“行贿了法官”或者“诈骗了当事人”,只要承认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审,该科长还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马克东担保。在获得该科长的这种“人格担保”后,他当即作出了这份承认部分欺诈行为的口供并在上面签字。只是事与愿违,马克东最终未能取保候审。
对此,公诉人认为,马克东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
这100万元还有一个“硬伤”,就是马克东未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是自己装了腰包。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仅是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
“不入账,可能就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也不排除警方追究马克东的偷税罪。”辽宁一位法官分析说。
庭审中,马克东作了长篇自我辩护。他说:“当初赵文刚委托我们办金色年华案,除了为其他被告人出庭辩护以外,还要求宋鹏飞能够无罪或者是中止审理。最后办成了,他们按合同付了律师费,事隔5年没有纠纷,也没有说过我诈骗他。”
针对马克东“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的指控,公诉人说,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对此,辩护人回应说,如果马克东真的认识“郑庭长、何庭长”,那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马克东自我辩护说:“现在的社会风气都认为关系很重要,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对每一个案件依法辩护是主要的,找关系是辅助手段。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都会问,‘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关系好不好’。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说认识法官,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行贿,要么是诈骗。真认识就是行贿,假认识就是诈骗,反正都会有罪。”
在最后陈述时,马克东说:“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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