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我们的压力很大,但坚信这项制度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因为‘判前赔偿减刑’绝不等同于‘花钱买刑’。”9月27日,面对本报记者的采访,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就在9月24日,二七区法院依据“判前赔偿减刑”制度———“被告人认罪、积极赔偿的,可酌情减轻刑罚”,对一起轻伤害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轻作出缓刑判决。
此事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种声音特别是不同声音扑面而来:“判前赔偿减刑”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这一制度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不利于司法公正,而且里面的腐败空间太大……
“我们事先没有料到这项制度的实施会产生这么大的争议。”作为这起轻伤害案的主审法官,二七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庞礴对产生这样的社会反响感到有些意外。
二七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判前赔偿减刑”并非二七区法院首创,每当有法院推行这一制度时,都会在当地甚至更广范围内引发“地震”。二七区法院有关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对此类制度屡屡引发关注进行了解析。
解析一 从轻处罚具有法律依据
针对二七区法院的做法,有人认为其已超出法律授权范围。
庞礴告诉记者,法院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就有这样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此外,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庞礴解释说,设立“判前赔偿减刑制度”的目的,是在惩罚被告人的同时,给他一个改过机会,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化解社会矛盾。被告人赔偿与否、是否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都是法官酌情考虑的情节。
有人认为,“判前赔偿减刑制度”出发点虽好,但容易滋生腐败。
对此,二七区法院刑庭庭长张相卿表示,并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减轻判刑或免刑,法院在具体操作上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对可能判处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必须由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是主审法官一个人说了算。
解析二 利于缓解刑附民案执行难
“法院‘空判’是社会上对执行难的戏称。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们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积案最多。这里面原因很多,其中重要一项是被执行人有抵触心理,‘我牢也坐了,为什么要赔你?’所以,这类被执行人不愿履行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义务。”二七区法院一负责人对记者说,“推出‘判前赔偿减刑’制度,是法院对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探索。”
他举例说,有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均向法院表示,愿意与被害人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和解,同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要求,被害人也向法院表示愿意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进行调解。但法院没有采纳当事双方的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此案判得没有任何问题,但给执行工作留下了难度。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予以强制执行,但这个人已远走他乡,此案成为一起执行积案。
“这起案件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索。如果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前置,或允许当事双方就此达成和解,不仅能够化解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还能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何乐而不为呢?”这位负责人说。
解析三 “花钱买刑”误区需要澄清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凡是有关‘宽严相济’、‘刑事和解’之类的案例,都要引起争议,而且总有很多人质疑。这是值得重视和思考的。”二七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里面存在着思想误区。”
“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引入和解机制,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从轻处罚,这种做法被质疑为‘花钱买刑’,由此还引出质问:是不是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分会比较轻?”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和自首、有立功表现予以量刑考虑实质上是一样的。而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不改变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并不是对被告人不实施刑事处罚,而是在处罚中予以适度地从轻或者减轻,这和“花钱买刑”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应该说,“花钱买刑”的说法不准确,而且会误导大家对法律公正性的认可。
杨红朝说,“花钱买刑”说法的提出,也从另一方面考验法官在法律适用上的公正性。如何把握“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个度,决定权在法官,并不代表用钱赔偿就一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考虑的是被告人是否真心悔罪并随之采取积极行动,而不是以“赔偿被害人损失”来作为讨价的砝码,这个因果关系不能够颠倒。
为什么会出现“花钱买刑”的思想误区?二七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分析了原因。
许多人对“赔钱减刑”其实知之甚少。“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的刑事司法政策。近年来,在“和谐司法”理念与“慎杀少杀”的语境下,“宽”的层面逐渐拓展。过去一些可从宽可不从宽的案例都依宽而判。同时,“严”的尺度越来越严。这本来是社会发展趋势所然。“判前赔偿”,体现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抚慰,是一种悔罪的表现,这对缓解双方的冲突是有利的。
另外,很多人对执行层面不放心。任何制度,关键在执行者。“赔钱减刑”执行得当,既可抚慰被害人也符合“和谐司法”理念;如执行不当,也可能出现与初衷相反的结果,造成新的危害。所以,既不能抹杀“赔钱减刑”的必要与合理,也不能否认由此出现“花钱买命”的可能。但就是出现了“花钱买命”的个案,也不能因局部瑕疵而否定整体。
杨红朝认为,要让公众不再因“赔钱减刑”而产生争议,需要法院及时给予公众足够的信息,消除疑虑,减少质疑,让更多公众能有对司法制度理性评价的条件,才能有理性与文明的民意。(邓红阳)